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和“雷霆护航”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酒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汕头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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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公安交管支队龙湖大队在辖区开展查处酒醉驾专项行动。

7月16日01时32分许,彭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黄河路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彭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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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03时22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黄河路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李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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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