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2026年4月22日,辽宁省阜新县法院一份长达853页的《刑事判决书》,为佟钢的人生划下了一道沉重的分割线。这位曾连续五届担任锦州市人大代表、累计纳税过亿、捐款超千万的民营企业家,被一审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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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钢的部分参会证件。张梦云摄

判决书罗列了293起违法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四分之一世纪,将佟钢描绘成一个盘踞凌海市、称霸一方的“黑社会老大”。

然而辩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就在二十年前,同一个佟钢,同一支“振兴车队”,被当地政府树为集约化经营的改革样板,被媒体誉为“便民好事”的创业模范。二十年后的法庭上,这些曾经被视为“便民好事”的行为,如今却成了涉黑犯罪的指控依据。

这起被公安机关以“11·13”专案命名的案件,从立案之初便笼罩在重重疑云之中。随着辽宁省公安厅原政治部主任、一级巡视员王念洪于2025年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一条隐藏于该案背后的权力脉络逐渐浮出水面。家属和辩护律师质疑,这场高调的“扫黑”行动,不过是针对佟钢的精准打击报复。

01

从政府和媒体“红人”到“黑老大”

佟钢出生于1966年,满族,辽宁省凌海市人。1989年,他与妻子王荣丽创办凌海市振兴修配厂,从事交通事故车辆的拖车和维修业务。这是他商业生涯的起点,也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起始时间。

2003年4月,佟钢、王荣丽夫妇出资收购了凌海至锦州线路上的大小客车,正式挂牌成立“振兴车队”。当天,锦州市、凌海市多位领导到场剪彩并讲话,当地媒体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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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的佟钢和早年新闻报道。受访者提供

车队成立后,佟钢成了当地的名人。《凌海新闻》称他“倾心做大做强企业的同时,始终不忘回报社会”。他向社会公开承诺军人军属免费乘车,十年少收入两百多万元。他给驻锦州某武警部队修靶场、建菜园,向慈善总会捐赠两百多万元。《锦州日报》报道他“在全市贫困乡村选百户家庭困难、孩子失学或面临失学辍学危险的户作为长期包扶点,帮生产、生活,以解决学生家长后顾之忧”,资助贫困孩子上学,逢年过节带领员工看望贫困户和敬老院老人。

此后二十年,佟钢的商业版图不断扩张,涉足房地产、矿业、林业等领域。据辩护律师统计,佟钢的企业累计纳税超过1亿元,向社会慈善事业捐款超过1600万元。佟钢也被凌海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被锦州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表彰为“情系国防优秀民营企业家”,并连续当选为锦州市人大代表、凌海市人大代表、锦州市十大新闻人物。

2023年4月6日,佟钢及其前妻王荣丽、侄子佟金国(原凌海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处长)、企业高管、员工等多人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异地刑事拘留,随后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6年4月22日,辽宁省阜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佟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等十四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二号被告人、佟钢的前妻王荣丽被认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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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钢被一审认定涉黑期间,是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特聘监督员。受访者提供

目前,佟钢、王荣丽等多名被告人已向阜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佟钢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办案人员为追求扫黑政绩进行异地趋利性、报复性执法,公诉方的指控千疮百孔,这是一起罔顾事实、拼凑罪名、被严重人为拔高为涉黑犯罪的典型案件。”辩方认为,佟钢三十年来慈善捐款超过1600万元,为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垫资、至今未被偿还的工程款达1200余万元。他乐于助人、调解纠纷,本是他作为人大代表尽职履责的表现,却被扭曲为“为组织成员平事”,被扣上“黑老大”帽子,既不客观,也不公平。

02

政府表彰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阜新县检察院指控的15项罪名中,强迫交易罪所指向的“收车”行为,是全案最具争议的核心之一。

《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03年,佟钢、王荣丽为达到垄断凌海至锦州客运线路的目的,指使他人对正常营运客车实施前挤后压、围追堵截、持械威胁等行为,强行收购正常运行的客车及经营权,并成立“振兴车队护线队”。

佟钢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凌海市有关领导与他吃饭时提到,凌海到锦州的客运“太混乱了,运营秩序不好”,希望他出面收购、统一经营。彼时,国家正倡导客运集约化经营,佟钢称这是他决定收车的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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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车队及其原营运客车现状。张梦云摄

辩护律师指出,佟钢、王荣丽收购客运车辆,并非为了垄断凌海至锦州客运线路、获取非法利益,而是在国家要求客运领域集约化经营的大背景下,帮助地方政府完成集约经营的政策目标。收车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具有强迫交易的实际行为。

作为佐证,辩方提交了当时官方媒体的相关报道。公开报道显示,2004年至2007年间,凌海电视台、锦州电视台、《锦州日报》、《锦州国防教育》等多家媒体对佟钢和振兴车队进行了正面报道。

多名被列为“被害人”的客车车主出庭作证,否认曾被强迫收车。被害人王某财出庭证明是自愿交易,没有暴力威胁。被害人刘某明确表示,当时凌海交通秩序特别乱,自己想把车卖给佟钢,他还不收。

刘某当庭表示,其“被迫卖车”等陈述是办案人员强加的,实际交易系自愿,自己不是被害人。办案人员威胁“不配合就带到阜新”,他连笔录都不敢细看就签字了。

有被害人当庭表示,“前挤后压”这个词是侦查机关自行编造的,在询问之前甚至没听说过。

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大量收车协议显示,佟钢的收车行为集中在2003年二、三月份。在此之前,他还没有车队,根本不可能实施所谓的“前挤后压”。而且,佟钢收上来的客车大部分面临报废,给出的收购价格在多数情况下高于市场价。“如果真是强迫交易,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车主主动上门求收购?”

03

配合处置不良资产被认定“洗钱”

除因“收车”引发的强迫交易罪外,洗钱罪和非法采矿罪也是佟钢涉黑案中极具争议的罪名。

关于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佟钢、王荣丽将垄断客运线取得的车票收益446万余元,作为定期存单质押给锦州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承接孟凡明抵押给银行的384公顷海域使用权,以质押贷款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辩方指出,2020年锦州市委成立专班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孟凡明6100万元贷款自2014年判决至2020年始终无法执行,银行和孟凡明主动找佟钢接手抵押海域。交易全程在锦州银行和锦州市纪委监委监督下公开进行,不存在任何掩饰隐瞒行为和故意。

如果认定佟钢、王荣丽构成洗钱罪,那么主动提议、主导并监督交易的锦州银行和古塔区监委应构成共犯,且作用远高于被动配合的佟钢、王荣丽。将同一交易中主导方视为合法、配合方定罪,逻辑上不能成立。”

关于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至4月,佟钢、王荣丽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将凌海市荣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荣丽独资并任法定代表人)采矿区域外非法开采的矿石,出售给凌海市大有生态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鉴定,越界开采面积10余万平方米,矿石市场价值20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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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案涉矿山。张梦云摄

辩方认为,全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越界开采,相关鉴定结论全部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界外高程减少是废石位移所致,修建新堆浸场时将界外废石运回界内,纯属位移而非开采。辩方还提交视频证明越界部分实为相邻金矿盗采;荣基矿业2023年12月经省、市、县三级审查后再次获得《采矿许可证》,反证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04

“黑老大”当庭控告公安官员陷害

一审庭审中,佟钢在庭上反复控告称,此案系辽宁省公安厅原政治部主任王念洪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控告材料称,此前,锦州市公安局、朝阳市公安局曾组成专案组,对佟钢被举报相关线索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全面核查,结论为“无犯罪事实”或“线索不实”。王念洪因被长期实名举报充当高利贷团伙的“保护伞”,认定佟钢为“幕后主使”,遂强行将锦州、朝阳两地公安机关已核查否定的线索,违规指定给其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阜新市公安局办理。

公开信息显示,王念洪出生于1962年,辽宁省警校毕业后,从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警起步,历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一级巡视员,曾在阜新公安系统深耕二十六年。2025年2月,王念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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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界高官王念洪。网络图片

辩方指出,本案线索源于已查否的举报,指定阜新管辖理由不明,存在“趋利性执法”或“打击报复”的合理怀疑。而且指定管辖程序层层违法,侦查主体不明,存在“严重倒置”和“违法转包”问题。

首先,阜新市公安局在未获得任何指定管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自行成立“11.13专案组”并开展侦查。直到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公安厅才给阜新市公安局补发指定管辖函。这是典型的“先侦查、后指定”,程序严重倒置。

其次,在获得省厅指定管辖后,阜新市公安局未经省厅同意,于2022年12月26日擅自将案件指定给该局太平分局管辖,试图将案件“锁定”在阜新地区,违反了管辖规定。

最后,太平公安分局在未获得对应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向阜新县检察院提请批捕。而阜新县检察院直到2024年1月19日才获得辽宁省检察院的指定管辖。这意味着,此前长达五个多月的羁押和审查批捕活动,均是在没有合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先斩后奏”,倒逼上级追认。

控告材料称,这种“已查否—再指定—异地办”的操作模式,完全背离了管辖的基本原则,其真实目的不是查清事实,而是为构陷佟钢寻找一个听话的“办案工具”。

“法院依法应将被告人当庭举报的线索,按照程序移交纪检部门核查。”辩方指出,综合两个月来的庭审,不排除王念洪基于私利利用公权力对佟钢进行打击报复,指使阜新公安成立专案组,将案件放在阜新查办。

05

嫌疑人大量遭遇刑讯逼供,有人不明原因死亡

佟钢涉黑案一审开庭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家属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佟金国描述自己被强制蜷腿坐在小垫子上,每45分钟才允许换一次姿势,并被电棍电击双腿、被皮带抽打脑袋和脚底心。律师提交的看守所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佟金国双腿、左侧臀部有多处电棍电灼伤瘢痕,一膝盖下侧因长期跪地遗留瘢痕,右脚趾甲因长时间固定坐姿导致脱落。

振兴车队队长李苓称,办案人员用电棍对其头、身体、胳膊持续电击至电量耗尽,并威胁“充满电继续电击”。同录视频清晰记录了办案人员取出电棍包装盒,说“这个再充点电”的画面。

控告材料称,方向华在拒绝配合编造虚假供述诬陷佟钢后遭到刑讯逼供,最终被迫自残抠伤右眼,导致右眼完全失明。2023年5月5日,专案组紧急将其送医。此后,办案人员以“保外就医”为诱饵,逼迫其按照要求指控佟钢。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方向华多次明确表示“这不是事实”“我是被逼的”,但最终因恐惧和急于保外就医被迫签字。他在录像中对办案人员说:“检查,把眼睛给我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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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县检察院和法院。张梦云摄

同监室的刘晓春当庭证实,方向华曾亲口告诉他:“提审被打的时候,眼睛被人捅瞎了”。

刘晓春当庭陈述,由于他拒绝承认受佟钢指使,遭到四名办案人员殴打,致其多颗牙齿脱落、左侧锁骨骨折,并被电击舌头。后又违规安排其外甥进入看守所“劝降”,并买生日蛋糕哄骗其签署空白笔录。

王东称遭多次殴打、强制跪地电击二至三小时,被逼迫编造不少于一百起寻衅滋事虚假事实。

辩方及家属提交的控告材料还称,该案办理过程中,证人王艳秋猝死,杨宜羁押期间脑出血成植物人,商宝辉羁押期间不明原因死亡。希望有关部门和二审法院彻查,还原事实真相。

一审判决中,这些控告均未获正面回应。一审法院虽然排除了部分口供,但对大量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供述,均以“入所后难以刑讯”或“相互印证”为由不予排除。

辩方表示感谢审判长顶着各方压力,依法大面积排除多位被告人指居期间的口供,但认为排非范围仍然不够,许多遭到刑讯逼供后形成的供述同样应当排除。

06

已判决的黑老大被“陪绑”审判

多名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认为,佟钢涉黑案存在严重的“凑人头、凑罪名、凑证据”现象,属于典型的“拔高凑数”。为了凑数,甚至把已经判刑的“黑老大”蔡咏钢拉出来“陪绑”,再次进行审判。

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6月18日,蔡咏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宗罪,被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到案前,蔡咏钢已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2023年9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从该监狱押解至阜新,9月5日被刑拘。

在佟钢涉黑案中,已被判刑的“黑老大”蔡咏钢,被作为佟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再次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五宗罪。阜新县法院一审判决蔡咏钢上述罪名成立,加上此前的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佟钢的辩护人指出,蔡咏钢此前已因涉黑被判刑,生效判决早已查明其与佟钢互不隶属。蔡咏钢自小在佟钢的修配厂当学徒,喊佟钢“老舅”,二人有一定私交符合常情常理,不能拔高为组织领导关系。

“佟钢的任何事我没参与过,我的事也与佟钢无关。”一审庭审中,蔡咏钢当庭否认其与佟钢涉黑案有关:“我不是佟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佟钢只是关系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们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

蔡咏钢的辩护律师亦指出,本案存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的重复起诉问题。蔡咏钢等人被指控敲诈勒索孙某良一案,已经生效判决文书认定为违法事实,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下,被重复起诉至法院。“蔡咏钢在本案中被指控的罪名,绝大部分是个人犯罪,不具有组织性,属于为凑数而强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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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中院。张梦云摄

控告材料称,王荣丽的二嫂王雅君是一名普通农村妇女,仅因在修配厂负责照顾王荣丽的父母、帮忙收收停车费、协助做些后勤杂务,就被认定为佟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公安机关在最初的侦查阶段,认为对王雅君刑拘“没有底气”,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检察院以满足涉黑案件“人数较多”的要求为由将其逮捕起诉,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在一审判决中,王雅君仅被认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家属认为,“王雅君被认定为黑社会,不是因为她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因为办案机关需要她是黑社会。”

07

1.58亿存款引“逐利性执法”质疑

在本案众多被告人中,王荣丽的处境尤为特殊。

王荣丽是佟钢的前妻,二人早在1997年就已经离婚,2003年彻底分居并完成了财产分割,车队、金矿、修配厂归王荣丽所有,佟钢无管理支配权。

在案证据显示,王荣丽的经济实力明显超过佟钢,佟钢向她借款需要写欠条并由子女担保,双方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王荣丽本人长期深居简出、吃斋念佛,连楼都很少下,对佟钢的事业既不干预、也不过问。

尽管如此,王荣丽仍被一审判决认定为佟钢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作为该组织“二号人物”被重判有期徒刑十七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理由是其“与佟钢经济上存在密切联系”。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存款1.58亿余元,查封房产10.4万平方米、海域19处总面积422.3公顷。

“如果王荣丽名下没有这笔巨额资产,仅凭其在案件中的实际参与程度,恐怕很难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辩方认为,这是逐利性执法的典型表现。这种“以资产定罪名、以财产定刑量”的做法,暴露了办案机关背后的逐利逻辑。

“逐利性执法”这一控告,不仅体现在对王荣丽的量刑逻辑上,也体现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式上。

家属控告称,办案人员“抄家式搜查、掠夺式扣押、无差别冻结”,企业财务账册、公章印鉴、工程资料被一扫而空,导致企业无法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在建房地产项目停工,数千户购房者已支付房款却无法收房;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数千名员工失业,客运服务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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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钢老家乡亲写给专案组的联名信。受访者提供

“一审法院在长达两年多的审理期间内,从未作出任何续封续冻裁定,即径行判决没收全部涉案财物。”辩方指出,大量被查封财产与案件并无关联,部分财产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查封冻结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和瑕疵。法院在未通知相关财产权利人参加庭审的情况下,直接将这些财产作为佟钢的财产予以没收。

控告材料还披露,黄金、名酒等大量贵重财物被查扣后未登记,至今下落不明。

该案二审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