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自打下庭办案开始,除了中间的三年时间,自己始终都在家事审判庭工作或者审理家事纠纷,虽然和很多资深的家事法官比,工作时间不算很长,审结的案件不算很多,但是也算得上是有一定资历的家事法官了。家事案件不好审,家事法官不好当,但是自己还是很热爱这项工作的,也很为家事法官这个称号而自豪。
后来因为工作职责的关系,自己多次参与案件评查,有本院组织的,也有上级法院组织的,渐渐的,我发现家事法官这个群体,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几类错误还是挺有代表性,我今天简单梳理一下。
一是不注意总结争议焦点
前些天院里组织裁判文书评查,当评查结果发下来后,我发现庭里好几位小伙伴“中招”,原因都相同,没有总结争议焦点。
按说无论是开庭还是写判决,总结争议焦点都是绕不开的步骤,这几个小伙伴怎么就被评查出没总结争议焦点呢?
一问才知道,这几份都是离婚判决,而且还都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离婚判决。这样的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其实只有一点,那就是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少缺少经验的家事法官就会觉得这不就是争议焦点吗?结果案件被评查时,完全没有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的这样的明确表述,可不就被认为没总结争议焦点吗?
可以说,离婚判驳的案子,缺少经验的家事法官不太重视,无论是庭审还是判决,都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出现了瑕疵。
二是忽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用什么词汇来形容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性都不过分。在民事法官人手一本《要件裁判九步法》的当下,如果把一个民事案件比作一座大厦,那么原告的诉请请求可以说是整个大厦的基础,怎么还会出现家事法官不重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呢?
因为和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家事纠纷特别容易出现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相背离的情况。比如很多赡养费纠纷,很多时候不是老人想要钱,而是某位子女觉得赡养义务不均衡撺掇老人打官司向其他子女要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争财产,而是赌气恶心被告,如此等等。时间长了,家事法官容易因为探求诉讼目的而忽视了诉讼请求,但问题是,诉状上的诉讼请求才是原告名义上的诉讼请求,一旦跑偏,判决出问题就难免了。
审理一件赡养费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五个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赡养费,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五个子女经济能力相差悬殊,而且其中一个儿子从老人那里获益最多,拿到利益后却不愿意多尽赡养义务,如果判平均承担赡养费是不合理的,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后因为获益最多的儿子不配合而未能达成一致,最后判决收益最大的那个儿子承担将近一半的抚养费,其他四位承担的相对较少,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马上就指出了判决的的硬伤,原告的诉请是每人每月1000元,一审判决合情合理,但是突破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也没有在一审中引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最后案件被发改……
三是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前些年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有一个离婚纠纷经过初步评查被认为存在较大问题,什么问题呢?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上文说到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就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就说问题严不严重吧。
但是当我仔细看那份判决时,又有点同情这位承办法官了。这是一个离婚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写的很简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在多次庭审中均提及了大量的财产并要求分割,法官在写判决时确实遗漏了原告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被告在笔录中确实提到了要求分割,数额也不大,我猜法官写判决时可能没注意到笔录中的这一点就给遗漏了。这个问题严重吗?好像不严重,数额不大,但这个问题是什么性质呢?确实是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真的有点冤。
我遇到这样的离婚案件,往往会在最后一次开庭时,让双方明确要分割的财产,并且写明以本次陈述的为准,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遗漏分割财产的情况。
就这样仍然不放心,对于此类纠纷,会在判决书结尾部分再加一句,“原、被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兜底。万一真的出现遗漏了,我还可以拿这句话抗辩:我不是遗漏了,我只是没支持……
确实是不是办法的办法。
挂一漏万,欢迎大家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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