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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月内,甘肃嘉峪关陆续有数十名车主报警,案件特征高度一致:涉案车辆均为同品牌同型号SUV,车上原装三元催化器被盗,且被安装上无法正常使用的废旧配件。

◆肖某、刘某盯上回收价值不菲的三元催化器,白天踩点摸排、深夜伺机行窃,专门锁定同款车型下手。为延迟案发时间,二人拆走原厂配件后,就地安装废旧三元催化器掩人耳目。

◆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网店店主崔某一边向盗窃团伙供应废旧三元催化器,一边低价收购二人盗得的完好三元催化器,打通“供货—盗窃—销赃”全链条。

三元催化器是汽车排气系统核心净化部件,内含铂、铑、钯等贵金属,回收价值较高,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目标。肖某、刘某跨省潜入甘肃嘉峪关,在深夜时分专偷某款车型的三元催化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作案45起,涉案价值达25.6万元。

  车辆出现故障,竟是配件被换

2025年3月的一个清晨,张先生准备驾车上班时,汽车仪表盘的故障灯突然亮起。起初张先生以为汽车临时出现电路异常,并未在意。待到下班驾车回家时,故障灯依旧常亮,他随即驾车前往维修店检查。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汽车的三元催化器存在明显人为拆卸痕迹,内部原装部件已被替换成无法正常使用的废旧三元催化器,而张先生从未更换或维修过该部件。汽车停放在小区里,为何一夜之间被换上了废旧三元催化器?带着疑问,张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

无独有偶,就在公安机关受理张先生警情过程中,另一车主王先生也赶到派出所报警。王先生与张先生驾驶同款同型号的SUV汽车。当天,王先生送车辆年检时被告知尾气排放不达标,无法通过审验。送至4S店检修后,维修人员发现,车辆三元催化器的螺丝有被拧动过的痕迹,原厂部件已被替换为报废部件。而王先生本人及家属购车后从未更换过该配件。

接连两起报案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此后一个月时间里,陆续有十余名车主前来报案,他们驾驶的均为同一品牌型号SUV,报警原因均为车辆三元催化器被盗。

 二人跨省作案,“偷梁换柱”掩人耳目

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以及活动轨迹。经综合分析研判,发现近期发生的十余起汽车三元催化器被盗案件,作案人员是相同的。经侦查,民警于2025年4月29日奔赴外地将肖某、刘某二人抓获。到案后,肖某、刘某对盗窃三元催化器一事供认不讳。

原来,肖某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的念头,并将想法告诉了好友刘某,二人一拍即合,打算一起干。肖某随后购置了一辆二手汽车,二人驾车离乡,寻找合适的作案地点。

2025年2月18日,二人驾车抵达离家数千公里的甘肃省嘉峪关市,登记入住民宿后便开始筹划作案。每日傍晚,二人驾车穿梭于市区各住宅小区,一旦发现目标品牌型号的SUV,便记下车辆停放位置。待到凌晨,二人根据事先摸排的地点精准找到目标车辆,由肖某携带工具快速拆卸三元催化器。为逃避法律追责、延长“案发时间差”,他们将事先收购的废旧三元催化器安装回去。初步侦查查明,在短短一个月内,二人踩点范围几乎遍布全市住宅小区,作案16起,涉案价值7.78万元。

202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以肖某、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请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立即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对肖某、刘某二人进行讯问。二人虽无法准确回忆起具体盗窃次数,但均供述在嘉峪关市一个月内几乎夜夜外出作案。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肖某、刘某二人流窜作案、主观恶性较大,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遂于2025年6月5日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一步查明废旧三元催化器来源及盗窃后销赃情况,继续核实被害人数量,调取犯罪嫌疑人完整的微信交易明细和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犯罪嫌疑人本可以直接盗走完好三元催化器,却刻意采取‘偷梁换柱’的作案手法,目的就是掩人耳目,使车主难以及时发现!”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情况下,车辆短期内仍能正常行驶,过段时间出现油耗莫名飙升、尾气排放超标、动力明显下降、加速反应迟缓、仪表盘亮起发动机故障灯等异常症状时,车主才会察觉部件被盗。这不仅影响车主行车安全,也给案件后续侦查增加了难度。

  收购配件的店主也被罚

在随后两个月的侦查中,公安机关将提供废旧三元催化器并收购完好三元催化器的网店店主崔某抓获,被害人增至31人,涉案价值达17.12万元。2025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肖某、刘某涉嫌盗窃案及崔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并移送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不遗漏任何一起犯罪事实,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就督促被害人报案、调取物业门禁记录、核实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追赃挽损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补充侦查的方向和意见。

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从交管部门调取了全市登记注册的涉案品牌型号SUV车辆信息200余条,并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提醒车主及时检查车辆。相继又有14名被害人报案。经鉴定,被盗的45个汽车三元催化器价值达25.6万元。

办案检察官通过对肖某、刘某微信交易明细中的消费场景进行甄别,结合快递公司的邮寄记录,确认二人在嘉峪关市作案起止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至3月17日。同时,针对崔某提出的“对收购的三元催化器来源并不知情”的辩解,办案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交易反常行为以及崔某经营网店的业务特点等,认为崔某应当知道三元催化器系犯罪所得,其收购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肖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涉嫌盗窃罪;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中崔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025年12月24日,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16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