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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电商平台、社交私域、线上餐饮等重点领域,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冒用生产资质等各类网络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7月23日,该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与规范引导作用,督促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朋友圈宣称能“消炎镇痛” 实则为普通食品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隆明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并针对网络宣传证据易灭失、难固定的特点,在公安机关全程见证下启动电子取证程序,现场提取当事人工作人员手机微信数据,固定违法宣传证据。

经查,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通过运营的会员微信群推广“运动大礼包”,该礼包内含普通化妆品、普通工业产品及预包装食品,均非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却宣称产品具有消炎镇痛、改善关节炎、修复关节软骨等疾病治疗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案礼包单价198元,群内显示认购52份均未实际交付,现场查获未售产品14盒。

二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普通预包装食品“复合益生菌粉(活菌型)”宣传内容,标注属于保健食品功能范畴的“调节肠道菌群”表述,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食品;涉案产品货值共计22350元,案发时已销售40盒。

当事人在微信群对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从轻情节,以及虚假广告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轻微的减轻情节,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微信社群、朋友圈等私域渠道成为食品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部分经营者借此对普通食品违规宣称保健、疾病治疗功能,重点误导老年消费群体,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私域营销监管难点,强化电子取证手段运用,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针对私域证据易删改、取证难的执法痛点,构建“现场检查+同步电子取证+公安见证”的标准化取证模式,规范固定微信社群、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形成完整合法的证据链条,为基层查办同类网络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同时,本案也给广大食品经营主体敲响合规警钟,微信社群、朋友圈均属商业宣传监管范畴,不存在监管盲区;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及疾病治疗功能,经营者须严格落实宣传内容审核责任,严守食品宣传合规底线。

电商平台上卖冒牌牛肉干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广西柳州覃老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核查。

经查,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抖音、淘宝平台开设两家网店,线上销售牛肉干、猪肉干等预包装肉制品,其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虚假生产资质信息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货值共计5737元,违法所得1329元。该行为既损害被冒用企业的品牌信誉,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了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肉制品、违规包装材料及标签标识,没收违法所得1329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食品经营领域冒用生产资质、虚假标注标签的典型案例。当前地方特色肉制品、网红土特产线上销售热度较高,部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冒用他人生产资质虚构产品溯源信息,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导致食品来源无法追溯、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追溯的核心载体,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是经营者必须严守的法定要求。本案通过线上线索摸排、线下落地查处的联动执法模式,精准打击网络食品标签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乱象。

同时,该案件也警示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标签标识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守网络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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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城县委宣传部主管 柳城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图文来源:南国今报

值班编辑:徐科采编部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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