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网信办的指导下,万州区网信办联合区公安局对属地一家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到位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平台服务在没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业务系统存在弱口令等安全漏洞,数据存储量较大,未对敏感个人信息和数据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和加密存储,未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风险评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万州区网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推进整改。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网信、公安部门要求整改到位,做好网络等级保护,完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履行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合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万州区网信办将加大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压紧压实企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全力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信万州
编辑/付金艳丨责编/李松丨 值班/杨兵 丨 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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