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3日15时53分,某建设工程公司拆除封堵工程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两名过路行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建设工程公司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未安装连墙件,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未随架体同步搭设,未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由专人进行监护,未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5.1.2条、第5.2.1条、第5.2.2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为:(1)该建设工程公司未对被派遣的架子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被派遣的架子工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3)该建设工程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建设工程公司罚款5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5.1.2条规定:“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第5.2.1条规定:“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第5.2.2条规定:“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一般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建设工程公司违反了多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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