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左云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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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养殖场(户)、畜禽贩运经纪人及相关运输从业者:

为切实保障我县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畜禽运输报备及监管要求告知如下。请从事畜禽饲养、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落实防疫检疫主体责任。

一、运输主体及车辆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凡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左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左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渠道:通过“牧运通”APP或者“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微信小程序中的“牧运通”提交备案申请。

主体备案材料: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车辆备案材料: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备案车辆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凭有效检疫证明运输,严禁无证调运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申报时限: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站申报检疫。

承运人责任: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对托运动物的数量、畜禽标识等信息,信息不相符或未取得检疫证明的,不得承运。

违规处罚:屠宰、经营(买、卖)、运输的畜禽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处罚。

三、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须落实报告义务:

运输方(货主/承运人):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启运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报告;

接收方(饲养场/屠宰场):应当在接收动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报告。

特别提醒:无论省内或跨省运输,只要运输用途是继续饲养或屠宰,均须履行报告义务。超过时限不报告的,将依法面临处罚。

四、跨省运输必须经指定通道入晋

通过道路向山西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查验合格的,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进入山西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未从指定通道运入的,将面临相应处罚。

五、建立运输台账,保存行程记录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动物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动物名称、数量、联系人、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行程路线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等信息。运输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六、违规处罚提醒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信息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从指定通道入晋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落实落地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其他重要提示

畜禽买卖及运输报备管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防线。让我们携手并肩,依法依规买卖运输,共建安全、健康、有序的畜牧业发展环境。

如发现未经备案买卖运输、无证调运、未从指定通道入晋等违法行为,请立即举报。

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0352-3835359

办公地址:左云县政府后院农业综合楼五楼

左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