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6月2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证券”)和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泰证券”)前从业人员沈存磊因存在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使用他人账户炒股

公告显示,经山东证监局调查核实,沈存磊在中泰证券和银泰证券从业期间,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两项监管规定: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

上述规定均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等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

依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沈存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轻微违规行为常用的惩戒手段,旨在提醒相关人员规范执业行为,防范合规风险。

当事人权利保障: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沈存磊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对沈存磊的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