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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之声)
为严格落实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完成水库(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水运管函〔2025〕512号)工作要求,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尼那水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截至目前,水电四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尼那电厂已全面完成划定各项工作,委托青海拓海测绘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贵德县尼那水电站管理范围划界项目成果报告》,该成果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正式审查意见,且通过划界成果验收。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80号)相关规定,将尼那水电站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德县尼那水电站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贵政函〔2026〕7号)等文件为依据,依法划定尼那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了管理界限,设立了界桩、公示牌等保护标志。
二、划界标准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5-40米;上游管理范围:大型150-200米、中型100-150米;小(一)型50-100米、小(二)型30-50米。保护范围:大型800-1000米;中型500-800米;小型200-500米。
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米;中型500-300米;小(一)型100-500米;小(二)型50-200米。保护范围50-500米。
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大型800-1000米;中型500-800米;小(一)型100-500米;小(二)型50-200米。保护范围50-500米。水库两侧取5米,上游管理范围线取150米,保护范围线取800米,下游管理范围线取800米,保护范围线取50米,大坝两侧管理范围线取800米,保护范围线取50米,大坝下游取800米,保护范围线取50米。
本次尼那水电站的工程规模为中型。
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取值:库区管理范围线按校核洪水位计两侧5米,上游按校核洪水位向外计100米,水库大坝两侧从坝肩及坝脚线计100米,下游从坝脚线以外计300米;保护范围取值:上游500米,大坝两侧50米,下游50米。经复核,尼那水电站上游与拉西瓦水电站下游管理范围线相接,下游与黄河管理范围界相接。
三、划界成果
划界面积:拦河坝及库区水面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全部区域,划界面积2.12km²;发电厂区(含发电厂房、升压站、管理房、进厂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划界面积0.10km²,划界总面积为2.22km²。保护范围面积为8.05km²。
划界长度:贵德县尼那水电站库区管理范围划界总里程13.94km(中心线统计),图上划界左岸7.08km,右岸6.86km,保护范围线长度为16.12km。
四、管控要求
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擅自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4.禁止在库区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5.禁止在库区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
6.禁止非法采砂,禁止从事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活动。
7.禁止侵占、损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公告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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