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大幕已经开启,近日多地相关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依规发放高温津贴等。日前,税务部分就“领取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企业发放能否在税前扣除等问题”作出解答。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同时需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可以享受所得税扣除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取得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周辰
编辑/初审:刘奕萱
复审:王履臻
终审:徐光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