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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预付卡后,为特约商户、预付卡持卡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
预付卡支付机构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打击赌博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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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预付卡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
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销售预付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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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实体预付卡外,预付卡支付机构不得采取代理方式销售预付卡。预付卡支付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建立代销风险控制机制。销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预付卡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要求销售合作机构在购卡人达到本办法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等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定销售预付卡。
预付卡支付机构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不因代理销售而转移。
文/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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