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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消息,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就《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主要对应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及“预付卡受理”业务,涵盖线下实体预付卡的发行、充值、消费受理等场景,也可包括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内预付卡受理的细分类型 。‌‌

为做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衔接,针对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人民银行在全面梳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和监管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本次《办法》,细化了对该类业务的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客户备付金管理、风险控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规则。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

(一)总则。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基本内容;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储值账户运营II类业务 的总体原则、风险管理要求。

(二)发行。一是预付卡分类及其限额、挂失和赎回要 求;二是实体卡和虚拟卡必备的记载要素;三是购卡人与付 款人关系、单位或个人购卡的实名和记名要求、支付方式及 限额规定;四是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的管理要求;五是预付卡 支付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保护义务;六是预付卡发卡渠道、 线上购卡充值及预付卡代销管理规定;七是预付卡核心业务 处理系统要求、预付卡标识要求。

(三)受理。一是发卡机构自行受理、地域范围限制等 要求;二是交易验证、受理系统独立性要求;三是特约商户 资质审核、资金结算、受理协议规定;四是受理业务风险防 范、资金退回、商户风险管理及商户责任等要求。

(四)使用、充值、赎回。一是预付卡使用的限制性规 定;二是充值渠道、资金限额、记载信息等要求;三是预付 卡挂失、查询、赎回、交易信息、备付金管理、风险防范、 以及信息保存时限等相关要求。

(五)监督管理。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管的职 责,预付卡支付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的要求;二 是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要 求;三是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求。

(六)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涉嫌犯罪移送、监管责任等事项。

(七)附则。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现金支付 方式、自营网络平台等名词含义;二是《办法》的过渡期和 施行日期等。

以下为《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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