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之前我是宿州的,喝完宿州是我的,酒壮怂人胆
2026年6月12日晚23时许,安徽宿州。王某酒后驾车被交警夜查拦停,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284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入罪门槛。其间她多次推搡、踢踹、辱骂执勤交警,并叫嚣“我打死你”“你受不了气就不要干这一行”,最终被强制抽血。
已经明确的处罚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涉嫌妨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移交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首先关于醉驾部分的定性毫无争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醉驾,属刑事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第四条规定,经血检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撤案或移送起诉前,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再根据《刑法》第13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后果是吊销驾照、5年禁考、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报道中说的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阻碍执法部分需要细化认定。王某的推搡、踢踹、辱骂行为,需要拆开分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王某的推搡踢踹没有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且辱骂没有上升到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袭击,按治安处罚处理即可。
根据《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构成袭警罪,即《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
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为摆脱抓捕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的,不属于暴力袭击。未构成袭警罪但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辱骂部分,“我打死你”等属于言语攻击,单凭辱骂不构成袭警罪。推搡、踢踹部分,关键看是否造成执勤交警轻微伤以上后果。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上,构成袭警罪,依法从重处罚。如果没有造成轻微伤、属于一般性抗拒,可能按妨害公务罪追究,或按治安案件处罚。
司法实践中,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的一起类案,被告人孙某某血检乙醇浓度260.9mg/100ml,同行人员勾某某对民警拳打脚踢造成辅警轻微伤,最终孙某某因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勾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对执法权威的挑衅,从来都不是“受得了气就干、受不了就不干”的问题,而是法律红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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