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李忠望十九年的维权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民营企业企法人面对公权力围堵时的孤立无援:征地补偿找不到协议原件,诉讼维权被时效卡死,环保索赔被虚假鉴定拦腰斩断。三重困境叠加,几乎断绝了所有合法的救济渠道。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政府公信力的试金石。然而,在湖南省岳阳县,一位民营企业家李忠望,却遭遇了长达十九年的维权马拉松。
从1999年承包310亩荒地苦心经营,到2006年被卷入园区征地风波,再到补偿款被克扣、诉权被时效“封杀”、环保索赔因虚假鉴定而搁浅的困境,这位在土地上投注了全部身家与心血的企业主,正站在法治维权的悬崖边缘。
事情的源头,要追溯到1999年4月1日。当时,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与李忠望签订了《长湖乡洪山洞桔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总面积310亩的山地、水田及旱地承包给李忠望经营,承包期长达30年(自1999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李忠望成立岳阳县长湖苗木花卉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投入了四百余万元资金,不仅建起了规模化的苗圃基地,还建成了1450平方米的母猪养殖场,形成了一个集种植、养殖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农业基地,被列为岳阳县年度重点项目。1999年至2002年,企业总投入达到了2600万元,项目年利润超200万元。
然而,这片产业兴旺的绿洲,很快就消失了。2006年,为引进园区项目,岳阳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省级征地批文(2009年5月才补办省级征地批文)、未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情况下,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征地建成宏康陶瓷公司(见下图)。
李忠望称被迫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包含了50亩土地全部附着物、建筑物、苗木及养殖场的补偿约定,总额为400万元。李忠望陈述,当时他在三页文本上逐一签字,但签名后,时任长湖乡人大主任的周美良以需乡政府盖章为由收回全部协议原件。
而在之后的整整十九年间,李忠望只获得补偿款50万元,却从未得到过这份协议的正式原件或副本,其多次要求乡政府提供原件、继续支付补偿款而遭拒。
令人震惊的是,在关联诉讼过程中,岳阳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签订于2007年7月6日,只有一页纸的《补偿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为一次性补偿金额50万元。
李忠望称这份补偿50万元的协议从未见过,更不是本人签名,是2025年9月15日,岳阳汨罗市法院送达后才发现的。
李忠望质疑,这份由岳阳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给法院的一页纸复印件(要求提供原件遭拒),明显存在伪造、篡改的嫌疑(见下图)。
他称所签字的三页协议文本中,补偿约定为400万元。而园区管委会在法庭上提交的却是仅补偿50万元的瘦身协议,且标注的征地面积为50亩。李忠望认为这是园区管委会方面利用强势地位,隐瞒真实协议,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强占了民营企业巨额投入的地上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农用地必须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乡镇级政府根本无权签署征地补偿协议。
然而,岳阳县长湖乡政府直接越权参与了征地补偿的协议签署。李忠望认为这也是长湖乡政府明知此举违法而扣留征地补偿协议长达十九年的主要原因。
而且,经李忠望委托测绘核实,案涉项目实际侵占其承包土地多达178亩,比协议上约定的50亩多出了128亩之巨。多出的土地既未公示,也未依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更未给予任何补偿,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行政违法乱象。
从2006年起,李忠望便不断向县、市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查阅、复制当年的征地档案与原始补偿资料。政府部门却以“档案管理、内部资料、不便提供”等荒谬理由,对申请一直采取拖延、拒不公开的态度。
2026年3月,李忠望向岳阳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6年4月10日,长湖乡政府回复李忠望称:“本机关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并非土地征收主体,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至31日全面检索档案室,财务室及相关科室,你申请的上述信息未在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本机关告知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李忠望由此认为岳阳县政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掩盖长湖乡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长湖乡政府是故意不提供。
在长达近二十年的征拆纠纷中,李忠望试图诉诸法律途径起诉岳阳县长湖乡政府和岳阳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令他感到绝望的是,司法的大门,竟然被法院以诉讼时效这一程序性理由重重关上,拒绝对案件的实体纠纷进行审理。
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接待笔录》以及汨罗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2007年7月6日李忠望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即使李忠望认为协议无效,其起诉期限也应当从签署日计算,至今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陈勇评论》认为,法院的这一裁定,在法理上和情理上均存在重大的错误。
其一,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间节点的认定过于僵化。行政诉讼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李忠望从2007年签订协议,到2009年湖南宏康陶瓷公司拿地,他的实际受损事实是逐渐呈现的。尤其是关于少批多占的128亩土地,他是直到2025年拿到原始地形图,经过同级别测绘人员对比确认之后,才确切知道政府多占、少赔的事实。
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不动产的起诉,最长期限往往长达20年。
李忠望的维权行为从未停止,从2006年至今连续不断的信访、投诉,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而岳阳市两级法院以2007年为起点粗暴计算“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明显过度机械,剥夺了原告请求实体审理的权利。
其二,不能以程序时效掩盖实体违法。该案中,李忠望主要的诉求是确认涉嫌伪造,补偿50万元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28亩被非法侵占土地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及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违法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其效力自始无效,随时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岳阳县长湖乡政府和岳阳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省级批文、无征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其行为属于“无法定职权”的越权行政,该协议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院若将诉讼时效作为挡箭牌,拒绝对其效力进行实体审查,等于变相默许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实存在。
其三,法院的推诿让法治陷入死循环。在法院的《接待笔录》中,法官明确告知李忠望,法院这条路“暂时无法走通”,“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和政府职能部门去主张权利”。这种信访终结式的司法接待,是对法治权威的严重削弱。
李忠望从2006年开始信访了十九年,如今如果法院将问题再推回信访渠道,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对民营企业最后一条救济途径的剥夺。
如果说征地补偿案是政务被拒绝堵住了出路,那么李忠望在环保索赔上的遭遇,则直接揭露了司法鉴定领域的严重乱象。
2010年下半年,湖南宏康陶瓷公司开始大规模生产。其排放的大量工业废气、粉尘,直接导致临近李忠望苗圃内种植的杜英、香樟、桂花等苗木出现大面积枯死。
2012年3月,湖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确:“林木损害原因为相邻的宏康陶瓷有限公司工厂尾气污染物伤害。”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树木全部死亡,损失率高达100%。
这本是一份对李忠望极为有利的证据。然而,湖南宏康陶瓷公司对此不认可并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该院委托了湖南省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复核。
2012年9月,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竟推翻了湖南农大的结论,称“李忠望苗圃中部分苗木的枯死与湖南宏康陶瓷有限公司排放的尾气中含有的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份鉴定报告,结论截然相反,到底谁在说谎?真相在2013年水落石出。
湖南省司法厅以“湘司函[2013]2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对湖南省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和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批评的通报》。
该通报明确指出:“在2012年7月对岳阳某陶瓷公司尾气排放影响周边的鉴定中,该中心的两名鉴定人谢可军、王军均未参加现场勘察,且在共同鉴定期间互不相识,缺少沟通,其行为缺乏规范性和严谨性”。
这一通报,如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了湖南宏康陶瓷公司所倚仗的那份鉴定上。鉴定人连现场都没去,互相之间甚至不认识,居然也能联合出具一份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将环保污染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否定。
湖南省司法厅虽然对该鉴定中心进行了通报批评(见下图),但那份由岳阳市中院委托的虚假鉴定报告对李忠望的维权造成了致命的打击:李忠望自觉案件处理无望,未缴纳4万多元的诉讼费,法院裁定自动撤诉。
回顾李忠望十九年的维权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民营企业企法人面对公权力围堵时的孤立无援:征地补偿找不到协议原件,诉讼维权被时效卡死,环保索赔被虚假鉴定拦腰斩断。三重困境叠加,几乎断绝了所有合法的救济渠道。
面对这一涉及政府诚信、司法公正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典型案件,《陈勇评论》认为,岳阳县委县政府应当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导向,彻底查明和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由岳阳县委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对2006年,长湖乡政府、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与李忠望协商征地补偿的过程进行全面调查。
通过询问调查关键经办人,时任长湖乡人大主任周美良,征地协调员周湘波、陈见生等人,责令长湖乡政府、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经李忠望签名确认的征地补偿协议原件,还原协议签订的真相;
第二,该案涉及不动产物权被非法侵占,属于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适用情形。岳阳市中院理应主动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撤销下级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直接指令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应重点审查2007年《补偿协议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岳阳县政府及长湖乡政府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责令岳阳县政府、长湖乡政府或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征地协议原件;
第三,对于岳阳县长湖乡政府、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未批先征、少批多占、涉嫌隐匿档案、伪造协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岳阳市纪检监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介入调查。
如查证属实,要责令长湖乡政府、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按被侵占土地的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并依法计算、支付差额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及设施补偿费。
《陈勇评论》认为,岳阳县长湖乡政府、新墙农业工业化园管委会(现高新区管委会)为招引宏康陶瓷项目,未取得省级征地批文、未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以损害本地承包户利益为代价,是典型的非法征地、招商引资。
而在案件持续发酵十九年后,地方政府仍不反思,法院仍以超过期效为由推诿,这无疑是在向外界传递一种极其负面的信号:
在该地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政府部门可以凭借手中权力不认账、耍赖账,一个连合法签约承包的土地权益、非法征地后合法补偿都无法得到保障的地区,何谈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招商引资的软实力?
李忠望的遭遇并非个案。在漫长的征地拆迁史中,有多少个李忠望拿着发黄的合同,面对手握公权的地方政府,最终在维权路上耗尽心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如果在程序问题上筑起高墙,阻断了实体正义的诉求,那么法治的信仰就会在老百姓心中崩塌。
湖南省将2026年定为企业服务年,部署实施全社会尊商重企行动、全周期服务企业行动、全链条赋能产业行动、全方位权益保护行动等四大行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省各类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坚实支撑。
《陈勇评论》希望岳阳市、县两级地方政府“新官要理旧账”,拿出应有的担当,正视历史遗留问题,彻查这起离奇的公案,以企业服务年为契机,以法治化为问题导向,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动力,推动还原事实真相,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李忠望而言,维权之路已走了十九年,不能再让他在黑暗中摸索下一个十九年了。法律应当赋予光,而非埋葬真相的黑洞。
与此同时,李忠望还向《陈勇评论》举报了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委会伪造材料,骗取中央财政农田项目资金的情况,请关注《陈勇评论》的后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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