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自由,分手亦自由

感情落幕本应体面收场

可总有部分人纠缠不休

频频骚扰对方生活

突破法律底线、扰乱他人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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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

恶意骚扰他人案件

对反复滋扰前女友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

并下达禁止接触禁令

事情是这样的

7月13日下午,城关派出所接到朱女士报警求助,称其前男友翟某对自己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请警方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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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工作,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翟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解。在民警的耐心普法和严肃劝导下,翟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当场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骚扰、打扰朱女士的生活。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谁料当晚10时许,翟某竟无视调解约定,再次擅自前往朱女士家敲门骚扰,朱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再次报警。接到二次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将翟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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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详细核查、调取周边监控录像、结合受害人陈述及相关佐证证据,民警完整查实翟某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翟某专程从外地来到濉溪,自7月6日至7月13日期间,多次通过强行上门送礼物、反复敲门纠缠、刻意藏匿朱女士的电动车等多种方式,持续干扰朱女士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行为恶劣、情节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翟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六个月内禁止以任何形式接触、骚扰朱女士。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濉溪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