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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2026年7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并启动第一批创建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文旅部对有关创建示范项目进行了清理优化。原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6个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成为文旅产业领域唯一保留的创建示范项目。
示范区(单位)包括示范区、示范单位两个子项目,突出对地方产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的综合评价。
在数量控制上,原则上每批示范区认定数量不超过10个,示范单位认定数量不超过40个,合计不超过50个。每批创建期为2年,期满验收并择优认定。
申报体系方面,示范区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县、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以及国家级新区,申报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为县、县级市、设区市的区、旗,申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创建流程中承担筛选与推荐职责:组织开展评审,择优确定不超过3个市为示范区创建对象、不超过6个县为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创建期满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创建对象的创建成效进行初审,从中遴选推荐1个市和3个县报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第一批创建对象备案材料须于2026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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