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仝若楠 三湘都市报)
夏夜星城,烟火升腾。随着暑期旅游旺季到来,口味小龙虾成为长沙递给外地游客的一张“美食名片”。然而,当消费者在手机上点开熟悉的连锁品牌“聚味瞿记·龙虾堂”时,或许并未察觉,自己未曾细想就下单的可能是一家藏在巷子里、卫生状况堪忧的小作坊。
近期,各大外卖平台上涌现出大量名称、商标高度近似的瞿记“高仿”龙虾店。记者连日在长沙调查发现,确有部分店铺通过形近字替换、文字拆分、图标模仿等手段大打“擦边球”,让人防不胜防。
小店花式“蹭热度”,一字之差真假难辨
7月19日,记者在外卖平台搜索长沙定王台附近的小龙虾店发现,一家名为“瞿记小龙·虾大闸蟹(国金店)”的店铺颇为显眼。其头像采用红底白字样式,“瞿记龙虾”字体上方配有嵌入白色艺术化“龙”字的圆纹,与知名度较高的“聚味瞿记”图标风格极为相似,后缀标注的“国金店”更具迷惑性。
然而,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门店实为“瞿记烧烤龙虾馆”,既非“聚味瞿记”,其真实门头也与外卖页面展示的照片不符。
类似的“障眼法”比比皆是。通泰街的一家“瞿记小龙虾烧烤·大闸蟹”,线上图标为一个内含繁体“龙”字的白圈,与正版标识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其线下实体店并无堂食区域,且真实门头与平台照片出入较大。
在五一广场附近,“翟记龙虾·99元6斤小龙虾(国金中心店)”的环形发光招牌红底白字,若不细看,“翟”与“瞿”极易混淆。记者探访发现,该店内布局简陋,缺乏正规连锁餐厅的动线设计,玻璃门上张贴告示指引外卖骑手绕行至侧面的简陋出餐口。
记者查看外卖平台公开的销售数据发现,这些小龙虾门店的生意火爆。“翟记龙虾·99元6斤小龙虾(国金中心店)”月销过万单,“翟记龙虾·66元6斤小龙虾(五一广场店)”更是位列芙蓉区小龙虾商家排行榜第一名,而“聚味瞿记”多数门店月销却在1000至5000单之间。
冷冻虾冒充活虾,卫生状况堪忧
火爆销量的背后,是令人担忧的后厨现状。
在“瞿记小龙虾烧烤·大闸蟹”店内,记者看到厨师制作外卖时未佩戴口罩,敞开的食用油桶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未加盖密封。操作间内甚至有孩童随意走动,人员混杂,卫生隐患突出。
“翟记龙虾·99元6斤小龙虾(国金中心店)”的出餐口周围环境粗糙,墙面斑驳,线路杂乱裸露,空间狭窄局促。
除了操作不规范,也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同样突出。在“翟记龙虾66元6斤小龙虾(五一广场店)”,首页醒目地打着“活虾现做,肉鲜饱满”的标语。店员也表示,店内小龙虾均为活虾现做、自己动手清理,目前门店已经营多年店内使用的是活虾。
但记者到访时,一辆货运车辆直接停靠门店门前卸货,工作人员不断将纸箱包装的“液氮冷冻小龙虾”运送至门店隔壁的“虾好恰食品配送公司”。该配送公司表示,翟记龙虾门店的小龙虾与配套配料正是由他们统一供货。周边超市经营者也称,这家店实际开业仅一年,并非店员口中的“多年老店”。
监管部门也已关注到了相关情况。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外卖平台涌现大量仿冒聚味瞿记的“擦边”门店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一家“翟记龙虾店”发现,食材未按要求覆膜加盖,操作间随意堆放纸箱,直接用塑料袋盛装食品,厨房内甚至违规摆放员工药品和消毒药剂,当场责令整改。另一家“大瞿记虾尾龙虾烧烤”则被查出垃圾桶未加盖、砧板发霉、卫生间紧邻厨房等严重卫生隐患。
商家辩称“各是各”,消费者频频“踩坑“
面对质疑,这些“擦边”门店如何回复?
“翟记龙虾·66元6斤小龙虾(五一广场店)”店员表示,取名是老板决策,“那两个字不一样,你想点聚味就点聚味,想点翟记就点翟记。”而“瞿记小龙·虾大闸蟹(国金店)”商家则称:“姓瞿的又不止一家,他是聚味瞿记,我申请的是瞿记,各是各。”对于是否存在顾客认错店铺的情况,商家否认:“那不会,我做的时间比‘聚味瞿记’还长,只是说它注册了,我没注册而已。”
然而,消费者的说法却是另一番景象。在该店铺评论区,有顾客留言称,因相似的Logo和品牌标识误下单,收到后发现并非“聚味瞿记”,且小龙虾个头小、螺肉不新鲜。商家以“价格低”为由解释品质差距。
记者在多家“擦边”店铺下看到,类似的吐槽屡见不鲜。有消费者留言吐槽:“本来以为是聚味瞿记,没想到是‘擦边球’。”还有顾客直言:“这个瞿记还是我印象中的瞿记吗?完全可以认为是假冒的。”
聚味瞿记相关负责人接受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初接到消费者投诉,顾客反映用餐口味不符,沟通后才发现大家误把名称、字形高度相似的仿冒门店当成了正版聚味瞿记。“我们坚决维护自身品牌合法权益,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如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线上外卖平台报备,申请下架这些仿冒店铺。”
他也提到,受商标条例相关影响,加之“仿冒”门店背后相关主体规模较大,即便投入大量资金、人力持续通过法律打击,效果也微乎其微,“只能尽量降低品牌形象受损带来的负面影响”。
律师说法:“傍名牌”涉嫌多重违法
湖南和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友华律师指出,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创名牌往往需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积累,‘傍名牌’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商誉,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王友华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 通讯员 颜瑞 张舒
编辑丨陈舒仪 实习生 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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