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夜闯情人房间欲发生关系被打死,这算自卫吗?”贵州毕节,农村单身汉深夜酒后猛踹同村女子房门欲强行进入,女子开门后持抵门木棒连击其头腹等处致其当场死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女子上诉称系激情杀人、患精神病、被害人重大过错,辩护人称系防强奸反击属防卫过当应定过失致死判3年,贵州高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黄梅是个80后彝族女人,小学文化,平时就在村里务农,单身一人,事发当天傍晚,他在邻居家里喝了点酒才回自己家睡觉的。
同村的樊某也是个光棍,俩人虽然没领证也没明确谈婚论嫁,但平时关系有点暧昧,之前确实发生过关系,樊某也时不时往黄梅家里跑。
当晚大概23点左右,黄梅已经躺在自己房间准备睡了,樊某那边自己在家里喝了酒,喝得晕乎乎的,心里惦记着黄梅,就晃悠着跑到黄梅家去敲她房间的门。
黄梅在里头听见是樊某的动静,心里不耐烦,开口就叫他走,说要睡觉了别闹。
可樊某这会儿酒劲上头,哪听得进去,黄梅越叫他走他越来劲,不光继续敲,还动手推门、拿脚踹门,那架势就是非要强行闯进黄梅房间不可。
黄梅一个人在屋里,门抵不住几下踹,心里又慌又气,眼看门都要被踹开了,只能被迫把门打开,门一开,俩人在门口院坝里就吵了起来,紧接着扭打在一块。
黄梅手里正好有根平时用来抵门的木棒,冲突当中她抄起这根木棒,第一下就砸在了樊某的头上,樊某被打得一个趔趄倒在了院坝里。
按理说这时候对方已经倒地失去进攻能力了,但黄梅心里的火没消,接着又拿木棒往樊某的头部、肚子这些要害地方猛砸好几下,直打得樊某当场没气了,一动不动躺在那儿。
黄梅打完后,顺手把那根沾血的木棒扔在樊某身上,自己转身回房间倒头继续睡觉,跟没事人一样。
这动静不小,黄梅的父母住在旁边,看见樊某被女儿打倒在地上,吓得不行,赶紧去找村民组里的干部黄家说这事,黄家一听出人命了,又马上跑去跟村干部报告,村干部没敢耽搁,直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等到第二天凌晨0点左右,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进屋一看黄梅正安安稳稳在房间里睡觉,当场就把她控制了带走。
后来的法医鉴定写得明明白白,樊某就是被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搞成重型颅脑损伤死的,致命伤就是那几棒子。
案子到了毕节市中院一审,法院认定黄梅构成故意杀人罪,判了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得赔死者家属10万块钱。
黄梅不服这个判决,在上诉书里喊冤,说自己那是激情杀人,平时有精神疾病,而且认罪悔罪,最关键的是被害人樊某半夜踹门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得太重了。
她的辩护律师在二审里更是直接抛出了防卫过当的说法,讲黄梅是怕樊某进来强奸才拿棒子反击的,这顶多算防卫过当下的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改判成3年有期徒刑。
高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防卫过当的前提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具有严重暴力紧迫性,且反击未明显超必要限度。
樊某虽然踹门行为不端,但他俩之前有过那层关系,樊某常来常往,当晚过来更多是酒后纠缠,现有证据压根证明不了他就是为了要实施强奸那种严重暴力侵害才踹门的。
再看打的过程,樊某空着手,黄梅身上连个明显伤痕都没有,反倒是黄梅拿木棒照着头面部这些致命地方连续猛打,人倒地了还补几棒,这明显是泄愤加致命攻击,哪有什么防卫的性质?
既不是正当防卫,更不是什么防卫过当,过失致死更扯不上,这态度和行为就是奔着夺命去的,主观上是杀人故意而非单纯制止侵害,故不被认定防卫性质。
很多老百姓觉得对方先惹事我打死就是自卫,这是巨大误区,法律上的防卫讲究时间、对象、限度三要素,事后报复或过度致命打击统统不算。
第二,被害人过错是酌定从轻情节而非免死或降档金牌。
法院确实认可樊某酒后踹门有不端过错,但这属于量刑里的“酌情”考量,不是“法定”必须大幅减刑的理由。
一审之所以判处无期,是因为黄梅的行为已构成典型故意杀人,手段致命、后果严重,即便对方有错,也不能抹平其连续击打要害的主观恶性与客观致死结果,只能在无期徒刑这一档内不予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跳档降到十年以下或改判过失。
第三,激情杀人与精神病抗辩必须有实锤证据支撑。
黄梅上诉提患精神病,但卷内无就医记录、无家属证实精神异常,且她归案后对案发起因、怎么动手、两人啥关系说得清清楚楚、连贯正常,供述逻辑清晰。
现有证据没人证明她平时精神不正常,连她父母都没说过闺女有这毛病,根本达不到要做精神病鉴定的条件,这理由纯粹是量刑借口,故法院不予采信。
而激情杀人要求在强烈刺激下当场失控杀人,本案黄梅打完后淡定扔棒回房睡觉,缺乏事后情绪失控的连贯激愤表现,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悲剧里,一个酒后踹门丢了命,一个抄棒泄愤蹲无期,乡村男女那点暧昧纠葛最终用两条人生换来的教训,提醒所有人:门被踹了可以报警、可以喝止、可以适度制止,但一旦下手往致命处死里打,法律的尺子就不会再往自卫那边倾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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