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引进人才签了8年服务期,拿了42万安家费,却因违反师德师风被学校试用期内解聘,反手索赔31万!”安徽淮南,男子因博士引进人才入职某学院,签8年服务期、拿60万安家费(预付42万),因多次搭讪尾随女学生女教师被认定师德失范,试用期满前被考核不合格解聘,男子诉请补发工资、安家费、租房补贴、违法解除赔偿金等31万余,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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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1985年出生、刚拿博士学位的余某,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引进安徽淮南某学校电子工程学院当老师。

当天他和学校签了协议书,约定服务期8年,试用期1年,首聘期3年,安家费60万(报到当年先付70%即42万),优秀人才基金94750元,配5250元电脑一台,首聘期每月1200元房租补贴或住过渡房,还享受副教授工资待遇。

刚入职那阵子,余某表面上还过得去,在大学物理课上教学,自己在试用期总结里写每次都受学生高度好评,也申请了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和安徽省优青项目。

但暗地里,从2023年10月起他就频频在校园里主动找女学生、青年女教师搭讪,加社交平台好友,甚至跟踪尾随,搞得不少女生和老师心里发毛,学习和生活受影响,陆续向班主任、院系领导反映。

2024年9月18日开学后,反映的人更多了,12月学院师德举报邮箱收到一封题为“关于举报余某违反师德师风”的邮件,附了具体情况。

12月1日学院找余某谈话,他也写了情况说明,承认领导谈话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但字里行间还在找理由搪塞,说客观上不能保证以后不犯。

2024年12月25日,电子工程学院给余某做试用期考核,意见很明确:存在违反师德师风问题,考核不合格,不同意续聘。

2025年1月3日学院人事处出了汇报材料,说学院多次批评教育他屡教不改,尾随搭讪有不良目的,违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等规定,建议解除聘用关系,提交党委会研究。

1月13日党委会、1月10日校长办公会相继研究同意解聘,2月19日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协议告知书,写清因师德师风问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关系,余某当场签字。

3月10日学院向工会征求意见,3月17日工会回函同意解除,3月25日正式出具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送达余某,同日给的离职清单要求他退还42万安家费和电脑,余某手写拒绝:不认可考核,42万是劳动所得,电脑没拿到。

解聘前还有个插曲,2025年1月1日到19日余某去湖南出差,启动了3534元的报销流程,解聘后双方闹僵,余某申请仲裁,仲裁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余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请:补发2025年1—3月工资46086元、付剩余安家费18万、补18个月房租补贴216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61448元、付1月出差报销3534元,合计31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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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余某说自己被冤,他说自己没师德问题,是学生诬陷,解聘违法,安家费该全给,工资房租都得补,还索赔2N赔偿金。

学院则甩出一叠证据:多名学生老师举报材料、社交平台聊天记录、2024年12月1日余某签字的情况说明、试用期考核表不合格、公安后来的处罚——2025年5月8日警方对余某行拘8日,原因是他和女友何某分手后索要花销未果,伪装何某QQ号在群里发招嫖信息、泄露其手机号致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这何某正是他之前搭讪的本院汉语言系学生,两人曾短暂恋爱。

学院辩称: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试用考核不合格依法解聘合法,服务期未满1/2预付42万都得退,工资只发到2024年12月,2025年1月起没排课没工作不该发,租房补贴可依法算,报销是内部事务法院别管,赔偿金更无依据。

法院会如何判决?

关于解聘合法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26条、双方协议书都写明试用期不合格有权辞退,教师法第37条、教育部师德一票否决意见是依据。

学院有举报材料、余某签字说明、学院多次谈话记录、电子工程学院考核不合格意见、党委会决议、工会回函,程序上2月19日告知、3月征求工会、3月25日送达,步骤齐全。

余某不服考核结果可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复核申诉,但他没走推翻考核,直接告到法院,法院对考核异议本身不审,视其认可不合格结论,故学院解聘合法,余某要的2N赔偿金61448元全驳。

关于工资,本案工资发到2024年12月,2025年1—3月虽没排课,但解聘是3月25日才正式生效,此前劳动关系仍在,学院不能因暂时没排课就不发法定工资,余某按15362元/月主张不超实际(查明月均15531元),故支持3个月工资46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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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按协议书约定70%预付,剩余30%首聘期考核合格再发,现在试用不合格被解聘,首聘期都没过,不符合发剩余条件,且服务期未满1/2还得退已领的,故18万安家费诉请驳。

租房补贴按协议3年1200元/月或住过渡房,余某2023年10月10日入职到2025年3月25日解聘共约18个月,一直校外租房,学院认没发过,故支持18×1200=21600元。

出差报销3534元属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畴,法院不予处理,自己找学校按规报。

综上,判决学校10日内付余某工资46086元+租房补贴21600元共67686元,驳回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