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狗咬吕洞宾!山东潍坊,男子晚上遛完狗准备回家,路遇两醉酒男,好心搀扶反被对方殴打,报警后对方还越打越凶,目击者证明男子全程未还手,但案子却迟迟未处理,历经病历丢失、鉴定争议,124天未获结论,当地派出所称“等重新鉴定”。

(案例来源:新黄河,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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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晚10点左右,潍坊奎文区虞河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路灯昏黄,街上行人渐稀,王先生遛完狗,牵着绳走到自己车旁,正准备拉车门回家。

余光一扫,绿化带冬青丛边趴着两个男人,姿势别扭,一动不动,他第一反应是人突发心梗或脑溢血,赶紧把狗拴好,小跑过去蹲下身,伸手拍了拍其中一人的肩膀询问情况。

酒气扑面而来!两人浑身酒味,明显喝大了,其中一个勉强抬起头,眼神涣散地盯着王先生,舌头打结地问“你是谁……你哪个单位的……亮执法证”。

王先生哭笑不得,连退两步摆手解释:我不是执法人员,我就是个过路司机,看你们倒在这儿怕出事,想搭把手。

话音未落,原本趴着的另一人突然撑起身子,一把掐住王先生的脖子,手指几乎嵌进肉里,先前说话那人也跟着站起来,扯住王先生帽衫的领口,使劲把他往绿化带沿石上摁。

王先生后脑勺磕在水泥沿上,眼前一阵发黑,他想挣开,但两人合力把他压得死死的,混乱中,有人从路边摸了半截红砖,抡起来朝他左脸砸了一下。

王先生感觉左边颧骨像炸开一样,温热的液体顺着脸颊淌下来,他拼命摸出手机按110,刚喊了一句“我在虞河路被打”,手机就被打飞了。

两人见他报了警,非但不收手,反而追着他跑出十几米,嘴里骂骂咧咧再报警弄死你,等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王先生瘫坐在路边,帽衫前襟被血浸透,两只袖口也在滴血。

两名醉酒男反倒抢先开口,指着王先生对民警说“他自己摔的,跟我们没关系”。3月21日上午,王先生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详细陈述了事发经过。

当天下午他办理住院,面部伤口做了清创缝合,左眼睑缝了七八针,眼眶周围淤血肿胀,眼睛只能勉强睁开一条缝,医生叮嘱他定期复查,注意感染和疤痕挛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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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躺在病床上想,案子已经报了,伤情鉴定应该很快会安排,可他等了整整半个月,既没等来派出所的电话,也没人通知他去做法医鉴定。

4月9日,王先生出院后坐不住了,他自己写好一份伤情鉴定申请书,带上住院病历、CT片子、缝合记录和出院小结,跑到派出所指定的法医鉴定中心。

法医接过材料翻了翻,抬头看了他两眼,说“你这脸上的伤还没长好,先回去养着,多用祛疤膏修复修复,等稳定了再来”。没开委托书,没拍照,没做任何检查。

王先生心里犯嘀咕,但想着法医说的也许有道理,就回家了,这一等又是一个多月,5月初,他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对方语气平淡:你之前交的病历材料找不到了,你再重新准备一份送来。

王先生愣住了,他亲手交上去的一整套原件,怎么说丢就丢了?但他没时间跟对方掰扯,赶紧去医院复印了全套病历,5月7日再次送到法医中心。

这次法医收了材料,拍了照,但这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一个半月,王先生脸上的血肿基本消了,缝线也拆了,除了左眼睑留下的一道弧形疤痕,其他外伤肉眼几乎看不出来了。

7月2日,王先生第三次来到法医鉴定中心配合查体,这次经历让他彻底火了,法医没有对他身体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测量疤痕长度宽度,没有检查眼部功能,只是拿手机对着他眼角拍了一张照片,然后在查体报告上写了一行字:眼睑闭合可。

王先生当场提出异议,他7月9日在三甲医院眼科做的复查,医生明确写着“左眼眼睑变形、睑裂闭合不全、倒睫”,意思是眼皮关不严实,睫毛往里扎,角膜都被磨出了炎症。

两份结论截然相反,他拒绝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当场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7月20日,王先生再次打电话到派出所追问案件进度。

工作人员告诉他:你上次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填错了栏目,拿回去重写一份。王先生压着火气问到底哪里填错了,对方说不清楚,反正就是不对。

他当晚重新打印了一份申请书,把所有栏目逐字核对了一遍,连夜送到派出所,到这时候,距离他被打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月零2天,他没有收到两名施暴者的一句道歉,没有看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连案件到底处于哪个环节都不清楚。

7月22日,记者联系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案件已经受理,正在调查中,要等重新鉴定的伤情结果出来。

记者追问为什么拖了四个月还没有结果,工作人员解释说:他的伤情比较特殊,法医要根据他修复情况再做鉴定。

工作人员同时证实,法医已经出具过一次鉴定意见,但当事人不认可,申请了重新鉴定,目前正在等待重新鉴定的结果,7月23日,记者致电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未作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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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找到了一名事发时的目击者,其提供了一段59秒的手机视频: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一边抽烟一边用脚猛踹跪在地上的帽衫男,另一名男子用手控制住帽衫男的头部,两人轮番击打其头部和背部,帽衫男全程没还手,被打急才掏出手机,两人又追上去继续打。

目击者对记者说:被打那个人一直没还手,持续打了几分钟,后来还有人拿砖头砸,满脸都是血。视频内容和王先生的陈述、医院的病历记录完全吻合。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善意搀扶醉酒者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两名施暴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

王先生与这两名醉酒者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法定救助义务,他主动停车查看、上前搀扶、询问是否需要联系家属,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实施的积极救助行为”的特征。

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

一旦获得确认,他不仅可以获得相应的表彰和奖励,还可以在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方面获得政府优抚和加害人赔偿的双重保障。

两名醉酒男子掐脖、撕衣、持砖追打,属于典型的结伙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2026年新法对应第五十二条),结伙殴打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重新鉴定结果显示王先生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两人的行为就升级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醉酒从来不是免责的理由,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这是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原则。

第二,伤情鉴定程序必须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执行,不能以“等恢复”为由无限期拖延。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七日;确实需要等待伤情稳定的,应当在伤情稳定后及时鉴定。

本案中,王先生住院半个月后才自己跑去申请鉴定,期间没有人通知他做鉴定,这本身就违反了“二十四小时内开具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初次鉴定时,法医仅凭肉眼观察就写下“眼睑闭合可”,与三甲医院眼科的专业检查结论“眼睑变形、睑裂闭合不全、倒睫”形成明显矛盾,说明初次鉴定可能存在检查不全面、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王先生有权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同一案件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至于“病历材料丢失”这样的低级失误,反映出办案环节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受害人有权利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第三,受害人不能被动等待,应当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推动案件进程。

王先生现在有三条路可以同时走:

第一条,向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警务督察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明确指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病历丢失、鉴定程序不规范、超期未办结等问题,要求督察部门督促办案单位限期答复案件进展。

第二条,向奎文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提交确认申请,附上目击者视频、医院病历、报警记录等材料,拿到确认书后既可以享受政府优抚政策,也可以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作为有利证据。

第三条,如果重新鉴定结果达到轻伤标准,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对两名施暴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持材料向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每一次向办案单位提交材料,都要保留好快递底单、签收回执、通话录音等凭证,把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拖延节点都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见义勇为不应该成为“自认倒霉”的代名词。法律给了受害者维权的工具,就看愿不愿意花时间去拧紧每一颗螺丝。鉴定可以重做,案子不能烂在抽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