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四川成都,派出所原副所长被控在一起组织卖淫案中徇私放人,2026年7月13日一审无罪,7月23日抗诉期最后一天,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一纸刑事抗诉把案子推入二审,徇私枉法罪能否成立待中院定夺。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0年7月7日晚11时许,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汉韵足御足浴店被治安支队查出涉卖淫,通知高新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处置。

时任芳草街派出所分管执法办案队副所长徐咏斌带办案队全员到场,控制店内数十人带回所里。

次日凌晨,一名叫蔡军的男子主动到所里打听情况,民警乔某等人给他做了询问笔录,记了联系方式,徐咏斌点头放行,理由是非现场抓获、初查关联弱。

7月8日下午,店方法人苟某被抓,讯问中提到军哥(蔡军)掌握账目和收款码,办案探组罗某等人把线索往上报,但徐咏斌没签派直接询问蔡军、调身份、查银行流水的指令,对外口径是同案犯暂未指认、平台流水未关联。

8月,徐咏斌在微信工作群发过蔡军笔录图片,安排“军哥的辨认照片我喊某组弄好”,也私聊过某出行平台工作人员问调取美团收款码流水要什么手续,后因平台收费未调成。

2021年3月,苟某因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4月在看守所写坦白检举材料,指出蔡军才是幕后投资人,随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和交易流水线索。

5月12日苟某一审被判十年,5月25日坦白检举材料转回芳草街派出所,因苟某在上诉期、借不到提票,徐咏斌安排内勤在6月4日前按分局模板回复分局“无战果”。

同年5月原案一审宣判,主犯苟某获刑十年,蔡军、蒋某始终未被列为嫌疑人。

转机在2023年4月,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巡成都看守所,翻出苟某材料,问为啥不查,罗某提议把苟某等人未入卷的辨认笔录时间从2020年涂改为2021年,徐咏斌知情但未制止。

巡察组顺线倒查,2023年11月蔡军、蒋某终于被立案侦查,此时距案发已3年零4个月,同一时间,参与原案办案的多名民警被倒查。

社区民警彭某因案发前通风报信、收烟收款获刑1年2个月;主办探长罗某被立案取保候审;徐咏斌2024年3月被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公诉。

起诉书列了四项枉法行为:销毁蔡军笔录并隐瞒其到案、补侦阶段不安排常规侦查、坦检材料回复无战果、同意涂改辨认笔录应付巡察。

2025年9月15日徐咏斌出庭,庭审断断续续开了18天,辩方亮出关键反证:徐咏斌换下的旧手机里,2020年8月28日探组群聊明确发了蔡军笔录截图,证明未隐瞒;群聊里还有他催办平台流水、安排辨认的记录,证明非完全不作为。

2026年7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无罪,理由有三点:副所长职责仅限督促协调、无具体指派办案文件,不当然承担侦办主体责任;笔录发群、安排调证说明无故意隐瞒封锁;虽有履职不当,但未实质阻断侦查,蔡军未及时追诉缺乏直接因果,主观包庇故意证据不足。

7月23日,检方递交刑事抗诉书,逐条反驳一审:副所长分管办案队即具侦办监督实权,内部无指派文件不等于无实务指挥权;笔录发群不等于未隐瞒,检方指控的是他向罗某等办案人隐瞒蔡军来过所做笔录这一关键事实、未入卷归档;履职不当与因果断开是避重就轻,蔡军3年零4个月未被追诉的客观后果,正来自他连续多次不签派、不调证、不回复坦检的累积压制。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挂名承办人,分管办案队的副所长在实务中就是侦查流向的开关。

刑法第399条和最高检渎职侵权立案标准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采取隐匿、毁灭证据或隐瞒事实手段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即触线。

过往类似判例里被告都不是唯一承办人,但都因把持案件定性、压住侦查指令而被定罪,一审把无书面指派文件当成免责金牌,忽略了副所长在派出所权力链里对探组指令的实际分发权。

第二,笔录发过群不能抵消该入卷不入卷、该溯源不溯源的包庇性质。

最高检立案标准里的隐匿、毁灭证据包括让关键证据脱离正式卷宗链条,徐咏斌旧手机群聊截图只能证明他看见过笔录,不能证明该笔录依法入卷、依法送检察补侦、依法关联蔡军身份。

同理,他私聊平台问流水却因收费未调,在检察补侦三次要求查军哥身份时仍不签派,属于最高检解释里的应当采取侦查措施而不采取,实际放任不管。

一审把安排过辨认、催过流水等同于已履职,是用碎片动作掩盖整体压案,就像学生交了草稿没交正本,不能说作业写完了。

第三,徇私要件不靠被告人自认,靠请托链条与利益关联还原。

刑法399条要求徇私、徇情是独立构成要件,但最高检解读明确,私情包括职务晋升中的人情积累、非物质利益交换。

检方指控徐咏斌徇的是皮某某(某出行平台方)私情,皮曾在徐职务晋升中给予帮助,且皮与蔡军同圈层,这类人情债不会写在笔录里,但电话话单、同餐记录、平台协助调取记录、晋升考察时间点,都是可以闭合的证据环。

一审以无直接受贿转账否定徇私,是缩小了徇情的外延;抗诉书把它拉回综合客观证据推定主观故意的轨道,符合当前司法人员涉渎案件由事到人、由链到心的审查趋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