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判无罪,检察院就抗诉了,这案子真有意思。
徐咏斌这个人的身份是派出所副所长,鉴于一起组织卖淫的案子,他被相关方面以涉嫌徇私枉法的罪名提起了指控。在一审的环节当中,法院做出了无罪的判决,而检察院方面则在最后一天这个时间节点上,提起了抗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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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方面认为,他的职责范围相对模糊,并且所掌握的证据也不够充分。而检察院方面则坚持认定,原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实际上属于有罪却被判成了无罪的情况。
关键的一个问题在于,他的行为到底属于“履职不当”的范畴,还是属于“故意包庇”的范畴呢?法院方面给出的说法是证据不足,而检察院方面则说,这个行为就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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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疑罪从无”,一边是“有错必纠”。
不知道各位读者是否曾经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呢?可以在评论区当中,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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