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千万、面积上千平方米的底层仓库,十余年前被登记至尚未成立的担保公司名下,数年后,发现名下房产产权“被偷”,产权人何魏调取档案后发现全套过户材料存在倒签、篡改、主体无效等多重造假痕迹。他持法院生效判决、工商档案、原始登记卷宗等完整证据申请变更登记,却被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让何魏难以理解的是,案涉仓库整套过户材料全面造假,讨回合法产权怎么就这么难?
租赁官司牵出产权失窃,担保公司法人疑似涉黑劣迹曝光
2010年7月2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就田坝农贸市场开发公司(下称“田坝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魏)与宜宾市创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岸东区文光路一处600平方米仓库租给创某公司使用。此后,何魏因需要资金周转,又将其名下1049.59平方米的仓库以租赁权抵押借款的形式,抵押给了创某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舒某某,同时,还将案涉房产的房产证交给创某公司保管。
自2024年开始,双方由租房引发了系列纠纷和诉讼,法院为此作出数份判决。其中,在2026年5月9日,叙州区人民法院就田坝公司与创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2026)川1504民初1133X号民事判决。
在该案的庭审中,创某公司称,案涉面积为1049.59平方米的仓库,早已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公司当庭辩称,双方早年签订售房协议并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屋所有权早已转移,田坝公司无权主张返还、停止侵害。
正是这份判决书,让何魏发现了维权的依据。判决书明确载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案涉仓库是2005年我以田坝公司股东身份集资建房得来,2011年2月15日,仓库由田坝公司转给我夫妻二人,并依法到房管局递交全套过户材料办理了相关房产证”,何魏说,“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5民终308X号生效判决书中载明,案涉仓库我方于2011年6月以租赁权抵押借款的形式,交给创某公司使用,但不知为何,我们之间只有租赁权抵押借款,从头到尾没谈过卖房,更没签过任何买卖协议,怎么房子凭空变成别人的?”
值得一提的是,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此前遭宜宾市民实名举报涉黑。举报人材料显示,舒某某组织人员暴力催收,多次殴打、非法拘禁债务人,以威胁家属、围堵厂房等软暴力手段逼迫他人签下高额欠条,其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生意,相关举报线索已递交当地扫黑部门。
无视申请人提交的多个被证伪材料,变更登记申请遭全盘驳回
判决驳回田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何魏前往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买卖合同》、《董事会决议》、《房屋登记询问笔录》、《约定书》等全套原始过户档案后,发现了造假、伪造签名等一连串违背基本逻辑、常识的漏洞,让他确认当年的产权登记建立在全套虚假材料之上。
在掌握全套档案造假证据与法院生效判决后,2026年5月14日,何魏向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提出两项诉求:撤销2011年7月18日向创某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其对1049.59平方米仓库的合法产权登记。
2026年5月15日,何魏收到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编号2026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理由仅有一点:申请人无法提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该答复让何魏难以接受。事实上,何魏提供了一整套证据原件: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工商档案、测绘时间、总证领证记录直接佐证合同、决议倒签造假;挪用篡改的询问笔录、产权移交书原件档案;它们完整地还原了档案拼凑造假的全过程。
何魏不服该告知书,遂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7月23日,何魏收到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20日的宜府复决〔2026〕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编号2026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直接将何魏通过行政程序维权的通道给堵死。
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受理告知书的理由概括起来就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行政复议决定称,结合当时有效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的规定,2010年9月10日,原产权人田坝公司作为卖方就案涉房屋与创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分别向原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买房申请书》等资料,被申请人据此依法进行转移登记,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创某公司的公示正式成立时间和办证时间不足以影响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律效力。
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还称,双方的房产交易过户,有事实依据,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21487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编号:2026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6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董事会决议》《房屋买卖合同》《买房申请书》《卖房申请书》《产权移交书》等系列证据证明。
至此,面对同一份档案材料,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观点。
案涉仓库过户登记资料:签名涉嫌伪造、多处时空悖论,还有文件造假
问题在于,何魏提交的材料,究竟能否证实案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实存在诸多的错误?
梳理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现,其作出维持《不予受理告知书》的理据和逻辑是:创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房屋买卖合同》等登记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创某公司的公示正式成立时间和办证时间不足以影响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律效力”。
针对这一错误逻辑和观点,何魏逐一进行了反驳。
首先,档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两份核心文件,存在无法辩驳的时间逻辑硬伤,足以证明材料系事后倒签伪造。
《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合同买方为宜宾市创某公司,并加盖有公司公章。但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0年11月17日。该处的明显漏洞是:签约买方创某公司当时尚未设立,哪里来的公章?其根本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实践中,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无需和签字当天一致,但本案不属于合法筹备签约。
法律层面明确,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签字落款日期不必等于实际签署当日,允许补签、倒填日期,仅需双方认可真实交易背景。但该规则不能套用到本案,因为允许延后填写日期的前提是,签约时买卖双方均具备完整民事主体资格,交易真实、款项往来完整。
公司筹备期签约合法范围:仅限租赁办公场地、采购开办物资等公司设立必需事项,不能直接签订上千万元不动产买卖协议;且合法筹备合同必须由发起人个人签字,不能直接以尚未注册的公司作为买方盖章签约。
其二,档案中的《董事会决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8月9日,清晰标注涉案仓库1049.59 平方米的精准测绘数据。但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显示,该栋综合楼实地测绘工作直至2010年11月才开展,案涉仓库权属基础的总证X0018995X号,2011年1月13日才完成初始登记、领取权证。而且,房管局发布于2010年9月2日的公告显示,案涉仓库当年9月12日前才完成公告,董事会决议中的总证编号、精确面积是无法获得的。
由此,可见其致命矛盾:测绘、总证办理滞后半年,决议却提前预知精确面积。
其三,何魏还发现《董事会决议》中的另外几处造假细节:田坝公司开发地块为划拨地,投资结构为何魏占股70%,另外30%由三个村民小组各占10%,因此,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何魏及三个村民小组代表,但调取的决议上董事会参会人员为何魏、吴述英、吴述伟,三人除何魏为公司董事外,另外两人不是公司股东或董事,依法召开董事会应当由何魏签字、以及三个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而决议上的三个签名,三人均声称系伪造。
显而易见,上述事实与行政复议书中所引述的法规《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的“应当予以登记”的情形“(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的规定严重不符。
除两份核心交易文件造假外,整套过户档案还存在恶意篡改、挪用他人文件拼凑归档的痕迹。
档案中,何魏2011年2月15日,到房产交易中心签署了用于办理仓库初始登记证手续的《询问笔录》和《约定书》,对应的是1049.59平方米的仓库面积,结果在调取的过户材料中,成了一份77.42平方米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资料。
对此错误,何魏还拿出了一份“铁证”。何魏介绍说,案涉仓库总面积1300多平方米,由两个产权证构成,初始申报时一个产权证面积为1049.59平方米,另一个产权面积为256.17平方米,由于两个产权证为一个整体共用一个通道,故在两份产权证上都注明“该仓库不能单独出售”。
但是,在本案中,在何魏仍持有另一个产权面积为256.17平方米的产权证的前提下,却出现了将1049.59平方米的仓库面积出售给创某公司的“异常行为”。
还有,该《约定书》,系何魏、吴述英夫妻之间,吴述英放弃1049.59平方米产权、全部归何魏单独所有的约定,与田坝公司、创某公司均无关联。唯一合理解释是:档案中涂改过的《约定书》是后期工作人员,在同年7月为创某公司办理过户、生成权证编号后,事后补填权证信息、拼凑归档。
何魏称,在创某公司未成立、不存在的前提下,采取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倒签日期、加盖公章行为,本质是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事实是,2011年2月15日我妻子吴述英在《约定书》中约定的是将1049.59平方米的仓库,约定全部产权归我单独所有,这个约定书意味着田坝公司已经将该仓库转给了我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如果创某公司不倒签日期,那就意味着创某公司在交易过户时要将房款转入“何魏”的相关账户,其采取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倒签到2010年9月10日,就可以编造购房款不用打给我的事实;还有,假设过户交易是我夫妻二人知情或愿意的情况下,《约定书》上的面积部分就不应该是将“1049.59平方米”涂改成“77.42”平方米,即便涂改也应当由我夫妻二人按捺手印,也完全可以重新填写。
由此可见,上述事实与行政复议书中所引述的法规《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的“应当予以登记”的情形“(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的规定严重不符。
对此结果,何魏认为,这只能说明其夫妻二人2011年2月15日签署的材料,被工作人员抽档挪用、篡改信息,塞进另一套77.42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过户档案,两套标的完全不同的房产共用一套权属询问材料,档案标的完全错乱。
“还有,创某公司声称是我方出售仓库给该公司,但在庭审中,创某公司没有提交支付房款的交易凭证,我方也从没收到对应的款项”,何魏说。
更为严重的是,原始权属文件《产权移交书》被篡改。这份文件原始内容记录2005年何魏作为田坝公司股东参与集资建房,档案中却被恶意修改文字,变更为“创某公司参与集资建房”,凭空捏造担保公司原始权属来源。
“事实是,2005年离创某公司成立还有6年之久”,何魏说,“我的原始档案被人抽走篡改,属于我的签字材料被挪去别的房产,权属来源文件直接改写主体,整套档案像拼贴出来的假货。
综上所述,上述事实无一不指出案涉档案登记材料的造假、篡改和冒签名字等重大违法和错误行为,故与行政复议书中所引述的法规《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的“应当予以登记”的情形“(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规定严重不符。
何魏:不予受理告知书,疑似为创某公司及舒某某伪造材料行为“洗白”
值得一提的是,2026年7月9日,何魏接到宜宾市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就2026年5月15日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编号2026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该工作人员好心告知何魏,不予受理的原因,从现有材料来看,被驳回申请与其提出的诉求方向不对,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及的是“更正登记申请”,而不是“变更登记申请”,并建议何魏重新提申请。
2026年7月13日,何魏重新组织好材料,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交了《更正登记申请》。然而,就在同一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6003)。
同日,何魏针对编号2026003《不予受理告知书》,向市行政复议中心提交了复议申请。
2026年7月23日,何魏收到了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7月20日作出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就何魏不服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6年7月13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6001 )一案,决定予以受理。
收到上述受理通知书收后,何魏语气激动,“登记部门当年发证时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放任虚假材料过关,造成我的产权被错误登记,如今发现问题,又拒不履行内部纠错职责,显然问题远比看到的要复杂;据我所知,舒某某在当地曾被人举报涉黑涉恶,背景深厚,在系列登记材料伪造、虚假的情况下,能够顺利拿到房产证,说明其背后有官方的力量做靠山。”
谈及后续维权打算,何魏态度坚定:“这套仓库是我多年打拼的合法资产,不能因为当年有人违规操作、篡改档案,就让我白白蒙受损失。我相信法律会分清是非,复议、诉讼所有合法途径我都会走到底。只要求把当年错登的产权改回来,同时查清当年是谁违规操作、篡改档案,给我一个公正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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