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新闻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41朔城区段北互通建设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国道G241朔城区段北互通建设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道G241朔城区段北互通建设工程土地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尽快推进国道241朔城区段北互通建设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国道241朔城区段北互通建设工程所涉下团堡乡铺上村和上庄头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时间
征收补偿工作从2026年6月22日开始,至2026年9月30日完成。
三、组织实施主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下团堡乡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朔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协调工作。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具备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参与,征收部门和下团堡乡人民政府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取。
五、征收原则及要求
(一)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集体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三)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及剩余限期给予适当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集体土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标准补偿。征地补偿费按《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分配。
(二)边角地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各村单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每户剩余承包地面积不足0.5亩的边角地(红线外),以同样的补偿标准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三)村集体的公用道路和超占、抢占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个人,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村集体。
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一)合法建筑认定
1.有房屋产权证的,享受评估价;
2.祖遗房或用地手续合法,且院内建筑平面布置合理,并且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房屋,享受评估价。
3.建筑占地面积在院落占地面积70%以内,且是二层及二层以下,视为合法建筑;院外房(超过规定用地四至)及院内不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扩建房(即建筑占地超过院落占地70%的部分)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所有超占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
4.所有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都以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
5.地下室在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评估价补偿,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只给予评估价的10%奖励,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安置补差等。
6.临街住改商的房屋,在朔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已缴纳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房屋补偿。
7.被征收院落在征地红线内的按整处院落征收补偿。
(二)宅基地补偿
1.对有房屋产权证、祖遗房或正规审批手续的宅基地,按期搬迁的给予420元/㎡补偿,并给予宅基地价10%的奖金。
2.对无正规宅基地审批手续,村委会不予认定为住宅的房屋,如能积极主动按期搬迁或拆除的,按照建房成本及折旧程度评估后给予补偿,只给予一次搬迁费,土地按110元/㎡补偿。
(三)奖金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搬迁的,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价和宅基地补偿总价10%的奖励。
(四)搬迁费
住宅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4元/㎡的标准补偿(两次搬迁,每次7元/㎡计算);企业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25元/㎡,支付一次。
(五)临时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84元/㎡·年的标准补偿;只给予一年的临时过渡费。
(六)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凡合法平房院落内建筑面积未超过总占地面积的60%,根据“绿色、低碳、环保”的征收理念,院落空地部分给800元/㎡未建房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七)安置补差
征收个人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安置补差,不在合法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给予安置补差。
八、企业建筑物的补偿
1、企业合法建筑按评估价给予产权单位补偿,按期征收的支付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价10%奖金,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2、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剩余年限、原批准用途、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剩余使用权价值。
3、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未经审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成本价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建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土地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九、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一)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
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十、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由乡、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水利设施补偿
二、干果经济树种补偿
三、温室与大棚补偿
四、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来源: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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