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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治安管理隐患,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西昌市公安局紧盯宾馆酒店、民宿等重点行业场所,持续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整治。

自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西昌公安共依法处罚住宿业场所违法案件39起,处罚29人,其中未实名登记处罚34起,未落实四实五必须规定处罚3起,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取缔1起,半年内两次因未落实实名登记被责令停业整顿1起,有力震慑了各类违法犯罪,守护了辖区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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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公安

现将近期查处的

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以案示警

案例一

7月7日16时许,新村派出所辖区,西昌某民宿未如实上传录入旅客信息,且未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致使民宿发生治安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吊销该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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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期,东城派出所辖区,一民宿在办理特行许可证期间,许可证未获批复便开门营业接待旅客入住,且未按规定登记上传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民宿经营者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对其经营的民宿予以取缔。

案例三

7月16日,市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查实某酒店存在旅客入住未按规定实名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核查,该酒店此前已有同类违法处罚记录,属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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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酒店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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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根据相关规定,旅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1.实名: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实数: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3.实时:旅客入住,退房时,旅店同步采集、录入、上传客户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4.实情: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特别是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公安部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二)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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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

全市旅馆、酒店、民宿及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依法开展实名登记、未成年人“五必须”、娱乐场所严禁接纳未成年人等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一经发现违规,将依法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守法经营是底线,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西昌公安

编辑:何君、郭舒曼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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