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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赵晨熙 法治日报)

人可以走,配方手艺得留下……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厨师董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经朋友介绍入职一家牛肉汤馆,后因工作原因提出离职,老板却要求其必须交出产品SOP(标准作业流程),包含制作用料、用量、步骤等,还要精确到每种食材的克重。

董先生认为这实质就是索要秘方,拒绝无偿交出。老板则提出,制定标准化SOP是为了稳定菜品口味,保障出品统一,确保员工请假时其他厨师能基本复刻菜品,店内其他岗位也都在执行,如果董先生不提供这份材料就不予结算工资。

最终,董先生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也对此给予明确回应——将配方与结算工资绑定完全于法无据,配方需要花钱买,后续会出面协调处理。

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饭店老板进行“声讨”,认为将薪资结算与私人配方强行捆绑,属于变相侵占劳动者技术成果,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也有部分网友指出,烹饪配方的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饭店为配方研发提供了食材和资金,员工离职时确实应交出配方。

这起引发热议的案件背后,同样折射出一个当前在职场上并不鲜见的问题——竞业限制。眼下正值毕业季,许多毕业生离开校园,走上工作岗位。入职时,有的企业就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条款,还有的会要求专门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对此提醒,求职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需慎重。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在补偿劳动者的前提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过,这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借由竞业限制“任性为之”。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则不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有的企业随意扩大人员范围,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纳入进来,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不合法的。

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时间,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要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同时,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因此,企业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企业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反之,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企业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为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要重点关注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同时,要保留好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保留好社保记录、新单位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新工作不构成竞争的材料。此外,在离职时,最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主管确认“本人是否需要履行在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可避免后续纠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朱婵婵 丁兆汝

校对|王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