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静海区发布《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明确了举报渠道、可举报内容、奖励标准等,最高一次性奖励3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资金管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防范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静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静海区范围内,针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机构照护服务开展、集中照护补助金及绩效补贴申领发放、资金使用管理等全流程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保密及追责工作。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实名或匿名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依法受理、实事求是、限时核查;
2. 实名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 查证属实、依规奖励、一事一奖;
4. 从严追责、追回资金、公开公示。
第二章 公示与举报渠道
第四条 对象公示要求
区民政局、各街道乡镇、辖区内养老机构须对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公示范围覆盖村居、养老机构院内、政务公开平台、静海民政微信公众号,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步公开全区统一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全程监督。
第五条 固定举报渠道
1. 现场举报:静海区民政局养老服中心(静海镇胜利大街19号);
2. 电话举报:静海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专线68177596;
3. 信函举报:静海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邮编:301600);
4. 线上举报:政务邮箱:jhqmzj03@tj.gov.cn。
第三章 举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 可举报违法违规情形
1. 养老机构、个人虚构失能等级、低保身份、入住信息,套取、骗取集中照护补助金及绩效补贴;
2. 民政工作人员、养老机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集中照护补助资金;
3. 虚报送住人数、满意度、服务监测数据,骗取绩效考核补贴;
4. 工作人员在对象审核、评估、资金发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家属恶意串通,违规申领救助资金;
6.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集中照护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予受理情形
1. 无明确被举报主体、无具体事实、无有效证据线索的模糊举报;
2. 举报事项已由民政、财政、纪检、审计部门正在核查或已办结;
3. 同一线索重复多次举报;
4. 恶意诬告、虚假捏造事实的举报。
第四章 举报办理流程
第八条 线索登记分流
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记录举报人信息、被举报对象、违规事实、证据材料;实名举报留存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留存完整线索材料,统一编号归档,由局养老服务中心牵头联合财务、纪检组组建核查专班。
第九条 调查核实
1. 一般线索: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台账核对、资金流水核验、人员访谈;
2. 复杂涉资金、涉违纪线索: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可联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办理;
3. 核查完毕形成书面核查结论,区分“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三类,书面存档并同步反馈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结果处置
1. 举报线索查实存在违规资金问题:全额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中央财政集中照护补助资金;
2. 养老机构违规的,暂停绩效补贴发放、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照护服务资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上报市民政局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按要求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 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 举报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必备条件
1. 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完整违规事实及佐证材料;
2.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民政、财政、审计、纪检部门掌握;
3. 经核查认定违法违规事实成立,造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损失;
4. 实名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及收款账户(匿名举报查实后无法联系的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不予奖励情形
1. 负有监管、审核、检查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民政、街镇、村居经办人员)履行本职工作发现的问题;
2. 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属于主观猜测诬告的;
3. 同一违法事实被多人先后举报,仅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
4. 举报人无法配合核实身份、逾期不申领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分级奖励标准
1. 查实违规资金金额1万元以下:一次性奖励300元;
2. 查实违规资金1万元(含)—5万元:一次性奖励800元;
3. 查实违规资金5万元(含)—10万元:一次性奖励1500元;
4. 查实违规资金1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单人年度累计举报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奖励资金从民政部门民生监督工作经费列支,不占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奖励发放流程
1. 核查结论认定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奖励事项;
2. 举报人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办理确认手续,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奖励;
3. 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六章 举报人保护与责任约束
第十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
1. 所有举报登记、核查材料专人专柜保管,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2.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 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打击报复的,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处置
被举报养老机构、相关人员对举报人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区民政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恶意举报追责
举报人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造成机构或个人名誉损失、行政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常态化公示
区民政局每半年在政务公开平台和静海民政微信公众号公示集中照护服务举报工作开展情况(隐去举报人信息),包括线索受理数量、查实违规案例、追回资金金额、奖励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
区民政局综合办公室定期对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流程开展内部抽查,严防借举报奖励名义套取工作经费、徇私包庇违规机构及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与天津市集中照护服务资金管理、绩效考核、补助发放相关文件同步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
2026年7月21日
来源 | 静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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