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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国家基础性法律,立足我国多民族、多宗教、部分地区民族与宗教深度交织的基本国情,设置多条涉宗教规范,明确宗教领域主体法定责任,厘清民族、宗教边界,构建国法统领、政教分离、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的法治框架。二者是约束与遵循、目标同向、规范互补、边界清晰的辩证统一关系。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宗教活动场所长期的重要任务,不可忽视和懈怠,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一、坚持以教义阐释凝聚信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所有讲经、讲道内容必须嵌入民族团结、爱国主义、共同体意识内容,结合教义教规挖掘爱国、平等、包容、互助理念,打通国法与教规契合点:佛教要以慈悲济世、众生平等引申各民族互帮互助;道教要以齐同慈爱、济世利人阐释民族和睦;伊斯兰教要以两世吉庆、邻里和睦宣讲各民族交往交融;天主教、基督教要以爱人如己,倡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群众。

严禁教职人员在讲经中强化民族隔阂、将民族与宗教捆绑、排斥其他民族群众;不得以宗教习俗、民族身份为由干涉婚姻、教育、社会事务,落实法律第四十条婚姻自由相关规定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对所有讲经文稿提前审核,重点核查民族团结、法治、国家认同相关表述,不合格文稿不得登台宣讲。

二、搭建交往交流交融平台,推动各族群众共居共乐

宗教活动场所在节庆、公益活动面中向所有民族群众开放,不设置民族、身份门槛;定期举办书画笔会、祈福公益、传统文化体验活动,邀请汉族、蒙古族、满族等各族群众共同参与,搭建“三交”平台。

​要积极开展跨场所、跨民族联谊,主动联动本地其他教派场所、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联合开展民族团结主题活动;组织教职人员走访少数民族村落,开展慰问、普法、义诊服务。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不分民族、不分信仰,重点帮扶各民族困难老人、学生、残障群众;开展助农、救灾、乡村振兴帮扶,以实际行动体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压实场所法定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要将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维护民族和睦写入《场所管理制度》,明确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划分教职人员民族团结工作分工,年度开展专项考核。

​新招录、受戒教职人员岗前培训必须设置民族团结法治课程;对存在民族隔阂言论、挑动族群对立的教职人员及时约谈、教育整改,情节严重上报民宗部门处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季度要专题研究民族团结工作,排查场所内民族矛盾、潜在隔阂风险,建立台账、限时化解。

四、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依法防范各类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要常态化引导信众区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杜绝宗教泛化、民族特殊化,禁止借宗教名义划分族群、排斥其他民族群众。

​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来人员、境外交流活动严格审批,防范借民族、宗教议题制造分裂、煽动民族对立的言行;网络自媒体、短视频发布内容不得出现伤害民族感情、制造隔阂的表述。

​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对接乡镇、社区、民宗、公安部门,发现涉及民族、宗教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基层开展调解,守住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