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岚县新闻)
一、什么是“两违”?
“两违”就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两违”的种类有哪些?
(一)违法用地
1.没有经过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非法买卖土地或者用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
4.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6.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占用土地行为。
(二)违法建设
1.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行为;
2.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3.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期限进行建设;
4.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没有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三、“两违”的危害有哪些?
1.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2.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3.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4.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在县、乡(镇)规划区内建设房屋或其他构筑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县、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必须依法公布经过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受何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哪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会被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5种土地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1.买卖或者用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对没有经过批准或者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非法批地但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4.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七、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八、社会公众能否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九、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处理;严重违反规划、社会影响大或者态度恶劣、“两违”面积大、多次或者多处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两违”建筑已经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处置方式?
违法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权属来源清楚,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后,通过农用地转用报批,同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通过拍卖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依法拆除。
违法建筑: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完善的,依法拆除。
十一、“两违”建筑能否办理水、电、气的报装立户?
不能。
十二、在县城规划区征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对认定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不予补偿。
十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十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置?
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围观侮辱、泼洒污物、拉扯、堵路等方法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取殴打、威胁、捆绑、非法拘禁公务人员,围攻、砸毁公务车辆、堵路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两违”建筑能否购买?
不能购买违法房屋。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办理不了产权,其在质量和安全上均存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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