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安置也敢顶岗20年!?河南濮阳,退役军人25年前转业时安置到县公路局,对方要求他“等通知”,不料岗位遭堂亲冒名领薪,直到2017年才败露,男子举报后其亲戚被开除,2021年单位签协议补偿10万,并允诺恢复事业身份,但5年时间过去未兑现,2026年6月反发函称“劳动关系已解除、10万系重大误解不当得利”要起诉追回。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人物为化名)
2000年12月,21岁的毛开旺从部队退伍,按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待业一年后于2002年1月被台前县安置办正式介绍到台前县公路局,也就是现在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他交了档案,局里一句等通知把他晾在家里,父亲隔三差五去问,答复永远是安置的都没上岗,再等等,毛开旺没法干等,跟父亲去山东禹城做建筑小工,打泥扛灰,自己缴社保,2004年在当地结婚安家。
2017年国务院发文重申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措施确保岗位落实,他心想这下该有动静了,回台前打听才知道,已经有人冒着他的名字在公路局领工资。
他到县委编办调出个人安置信息,发现退役军人安置介绍信存根上是他的名字,但个人基本信息表上的名字变成了毛开武。
那张表上,他的身份证号被划掉改成另一串号码,个人拼音码却还是“Mao kaiwang”,原表“旺”字有明显刮痕改成了“武”,落款是2014年6月,盖着公路局的红章。
纪委介入后查了个清楚:2002年毛开旺被安置后从未到岗,2010年4月起公路局按毛开旺的名义发工资,但实际上被他的亲戚毛开武领走。2014年工资表、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编办人员信息全部改成了毛开武。
当初把毛开旺档案从公路局提走的,是毛开武的父亲毛某伦,一张按了手印的提档证明上写着“根据毛开旺的意思和委托,现把他本人档案提走,与公路局不再有关系”。
毛开旺说自己根本不知情,也从没授权过这件事,事情白露后毛开武被清退,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也都受到了相应处分。
但清退顶替者和恢复毛开旺的身份是两码事,他和父亲找公路局历任局长,得到的不是否认,就是了解了解、再等等。
一直拖到2021年,经再次反映,双方终于在8月签了一份协议书,公路局承认2002年到2020年安置缺位,原本算下来补偿消费性支出23万多加单位养老保险4.7万,因为单位财务困难,毛开旺做了让步,公路局一次性付10万。
协议写得明明白白:恢复毛开旺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配合重建档案信息,能上岗就享受正常待遇,不能上岗则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钱当月到账,毛开旺按要求交了档案复印件,之后就没了下文。
2026年4月,毛开旺发短信向县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公路中心负责人李加文约他谈了话。6月初口头答应推进身份恢复,几天后他却收到了一封6页长的告知函。
函件说:2008年10月,毛开旺的档案被人从公路局调走,放到禹城市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同一个月他的户籍也迁到了禹城,所以认定毛开旺主动解除了与公路局的劳动关系。
还说2021年签协议时工作人员没查清他在禹城就业参保的情况,误以为他2002到2020年完全没有收入,因此10万补偿属于重大误解,是不当得利,要他限期协商返还。
李加文对媒体补充了几点:毛开武是2010年才进公路局,2014年篡改档案,那时候毛开旺的档案已经转走了,所以毛开武实际上是伪造档案上班,跟毛开旺没什么关系。
2021年签协议是因为毛开旺的家人频繁来闹,加上工作人员没调查清楚,才签了那份协议。他还说,毛开旺2004年就在禹城结婚定居,人一直在那边,当时并不想回来上班。
毛开旺完全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解释说,档案是被毛某伦违规提走后交给他奶奶,奶奶让他们自己想办法就业,他才把档案放在禹城就业服务中心。
异地打工是因为单位一直让他等通知,他总得活下去,不可能放着事业编制不要。他和父亲从始至终的要求就是恢复身份和工作,不存在不愿意回去上班这回事。
毛开武接受采访时说,当年顶替的事主要是他父亲操办的,他觉得毛开旺和他父亲应该知情,要不然我咋会冒用他的名字呢。
毛开旺父子否认了这个说法,说两家虽然是同祖,但父亲从小被过继出去,实际往来并不多。现在单位扬言要起诉追款,毛开旺也委托了律师准备应诉。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为,异地落户和个人托管档案都不能替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消灭只有四种途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合同到期终止。
毛开旺从未递交过辞职信,没签过任何解除协议,2008年他把户籍迁到禹城是公民的合法迁徙自由,这和台前那头等通知的待岗状态不发生冲突。
档案被毛某伦冒名提走这件事,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个人无权违规领取他人档案,提档人既不是本人也没有公证委托,这个提档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单位拿一份无效的提档证明来推定毛开旺主动离职,逻辑上站不住脚。
第二,2021年的协议不构成重大误解,而且即使构成,撤销权也已经过期。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是指对合同性质、标的物、价格等关键内容产生了显著错误认识。
但这份协议的背景很清楚:纪委查实了冒名顶替的事实,公路局知道自己在补偿什么、为什么要补偿。不存在“不知道毛开旺被顶替”这个认识错误。
就算硬要套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2021年8月签的协议,2026年6月才发函,90日早就过了,撤销权已经消灭。
至于不当得利的说法,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毛开旺拿这10万块,依据是一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生效协议,法律根据是充足的。
第三,单位五年不履行恢复身份的协议义务,反而起诉追款,本质上是单方面毁约。
这份协议是双务合同:毛开旺拿到10万元补偿,单位负责恢复他的身份和待遇,两边义务对等。
单位只完成了给钱这一头,恢复身份的事拖了五年没动静,现在拿查清楚了当理由想把整份协议推翻,既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也踩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88条的红线——未按规定落实安置待遇的,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处分。
如果走上法庭,法院审查的重点不会是“迁户口算不算离职”,而是2021年协议有没有效、单位有没有履行义务。在毛开旺没有串通造假证据的前提下,协议有效,单位应该继续履行恢复身份的义务,10万元不用退,单位反而可能因为拖延执行安置被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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