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一贯仗义执言的妇联出面了,要替咱们的弱女子讨说法。

在妇联和媒体的压力下,医院所在的卫生局,对这一滚雪球一般越闹越大的事件,组织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并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方的不同意见,反复讨论,企图得出一个令患者、医院和社会三方都能接受的结论:女病人双侧卵巢切除手术属医疗责任事故。早先,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对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技术事故,是由于当事人技术不精造成的,处罚相对较轻;责任事故,则是由于当事人缺乏责任心,玩忽职守造成的,处罚相对较重)。

伤心欲绝的女病人及其家属,还是认为这个鉴定太轻,不公平,又向市一级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诉,要求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成员又在各方的压力下,经过反复的调查和讨论,战战兢兢地得出这样的鉴定结论:手术医生因缺乏医疗经验,责任心不强,术前未向上级医生请示,擅做主张,严重违反了有关的医疗规章制度,导致患者无端失去生育能力,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鉴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这一下够全面的了!)。

女病人和家属以此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为其恢复生育功能,并负责承担卵巢移植手术所需的全部费用,赔偿精神损失和事故处理中花费的全部开支。

法院经过为期半年的调查取证,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笔者旁听了最后一次的审理过程。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做双侧卵巢切除手术时,理应清楚卵巢乃人体重要器官,施行的是人体破坏性手术,事先应请示上级医生,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由于原告还很年轻,手术时对左侧卵巢应尽可能施行剥离手术,保留部分卵巢,以维持受害人的女性生理功能,但被告无视这一情况,擅自做主,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原告终身痛苦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 4.6 万元人民币。”

判决后,被告不服,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医生,在手术前已向患者的家属交待了病情和注意事项,病人家属也没有提出异议并签了字,表明他已授权医生处置手术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我承认手术中有失误的地方,但只能算手术太过,好心办坏事,就像刑法上说的“防卫过当”,属误伤,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法院也例行公事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安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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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平教授

【作者简介】刘安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