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迷信“大力出奇迹”,要求律师加大跟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力度。
越是相信“刑事案件能够大力出奇迹”的家属,最后越容易遇到表演型律师。
在叶律师的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嫌疑人家属请求叶律师“加大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力度”,多打几个电话、再多争取争取。
要说明的是,律师在办案中确实应当积极与办案人员联络并交换信息、发表辩护意见,因为当下司法机关困于“案多人少”的现状,办案人员对于书面材料信息的汲取程度非常有限,如果能够通过电话(甚至见面)与办案人员联络沟通,就能够更加直观的表达辩护意见,甚至能够直接获取承办人对案件的看法,未来开展辩护工作也就更有针对性。
比如,在以“主观是否明知”为争议焦点的刑事案件中,在没有接触办案人员时,律师们只能通过“自己猜测”的指控逻辑去论述“嫌疑人为何不明知”,但如果这个时候能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络,则便能更加了解“他们为什么认为嫌疑人具备主观明知”,由此可以发表更加针对性的意见,被采纳程度也会更高。
但是,家属们要注意,并不是所有阶段,都适合催促律师“加大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力度”,有的时候反而适合适当收缩沟通。
譬如,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下,过度高频地联络办案人员,容易遭致办案人员的反感,这一点常见于批准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中,案件侦办进度确实会进入一个“相对迟缓”的境地,律师往往会以相对于前期而言,较低的频次提出辩护意见,提请变更强制措施。而如果家属过度迷信“大力出奇迹”,催促律师多打电话、多递交文书,车轱辘转反反复复地说一些老生常谈的事由,反而会加剧办案人员对律师的反感,让沟通反而变得阻塞。
再比如,在“争取缓刑”的案件中,有的律师倾向于在庭审后高频联络法官求情争取判缓刑。但事实上,除非产生了新的事实(如发生了新的退赃、有立功行为等),亦或者是真的有足以说动法官接受缓刑的特殊个人情况(这里当然也要考虑案情,如果案情过于严重,即便有再悲惨的家庭背景因素,也不可能成为缓刑的理由),否则高频沟通不会给缓刑适用带来任何正向的作用。
2. 迷信“饱和式辩护”,所有观点无论是否有道理,全部都拿出来讲。
对“饱和式辩护”的迷信,其实也是对“大力出奇迹”迷信的其中一个侧面,但这里叶律师拿出来单独说。
曾几何时,“饱和式辩护”被行业内许多同行认为是“制胜法宝”,也被许多嫌疑人家属所认可,因为大家都知道,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大概率不会被司法机关全盘接受,所以似乎“只要让律师尽可能提出多的辩护意见,就有提高意见采纳的可能性”。
客观来说,家属崇尚“饱和式辩护”,对律师“全面掌握案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本不是坏事。但是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往往精力有限,在非关键性观点上消耗了精力后,对于关键意见审查的精力就会减少,这种“大水漫灌”式的辩护最终有可能导致法官、检察官基于一两个非关键意见就直接判定整个法律文书缺乏价值而“弃卷”,或者导致对真正关键的内容“一略而过”,最终导致辩护流于形式,这就是常见的“我看了个开头就不想看了”“我看到这么厚厚一沓我就不想看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叶律师对网络上许多辩护“万言”书不太感冒,因为大多数案件,除非真的剧情特别复杂,否则根本没有超过六七页纸的必要性。
但关键是,很多家属真的就很吃“万言书”这一套,导致许多律师同行为了迎合家属争相效仿,以至于厚厚的一沓文书没有重点,连篇累牍,让法官根本懒得看下去。比如,有的家属会希望律师将大量的感情叙事写入文书中,将许多与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无关的信息写入文书中,认为法官会被内容所打动,但最终打动的只有自己。
3. 在侵财案件中过于软弱,一味的赔偿了事;
这个问题在此前的文章已经谈过:侵犯财产的案件(如诈骗、盗窃)的退赃一定要基于事实清晰、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单纯的退赃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更何况,很多所谓的“侵财犯罪”,本身就有矛盾纠葛在先,甚至还有更大的商业矛盾作为背景。家属如果一味的赔偿、劝降,最后反而会导致嫌疑人处境被动。正如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吕梁带队抓肖钢玉时说的话“我说老肖啊,你这大头梦什么时候才能醒啊,这是赔礼道歉的事吗?这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4. 过度信任AI、小红书的搜索结果;过于相信网络上的取保标准。
在办案过程中,叶律师见过不少家属会把案情“喂”给AI,让AI来对案情进行分析,亦或者是上网看小红书的律师对相关问题怎么解答。然而现实中,每个案子在案情事实、证据采集情况上存在较大差异,未必能够笼统的进行照搬和适用。
而且,个别小红书律师用户为了获客,要么刻意加重结果预测来制造恐慌焦虑情绪,要么是刻意作出乐观预判以塑造“个人能力”,使得家属没有办法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准确的判断,最终陷入盲目的悲观(或悲观)的陷阱中。
需要注意都是,关于“能不能取保候审”的问题,90%的AI回答和小红书回答都是空洞的。因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本来就是一个很主观的事情,它取决于多个因素,譬如涉案人数、认罪态度、证据搜集情况、是否具有串供可能性,甚至还取决于办案单位当下某些本不应该存在的指标。可以说取保候审申请的结果,无论放还是不放,往往都是多因一果,或者“某”因一果,而很多AI和小红书博主会归因得特别简单粗暴,使得家属陷入一种“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有机会取保候审的错觉,正如同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内就有机会宣告缓刑”一样,道理自然没有错,法律规定也是这么写的,但是现实并不是如此。
再次,不要说小红书的某些律师的观点了,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在实践中都不一定被严格遵守。我写的文章《》里提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最高法的观点是主观上区分逃税和骗税,分别适用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这个观点其实大多数地方的司法机关还未能接受,甚至据说个别地方还出现“只要不报请,就按旧规则,报请了,就用新规”的操作。典型案例观点尚且如此,AI和小红书博主观点又能如何呢?
当然了,AI和小红书也不是一无是处,尤其是AI,我一般会拿这货做两件事,一是发掘新的思路,毕竟我思路也不一定全面,AI可能会想得多,二是让AI来论证我自己提出的新思路,让它看看能不能跑得通,有没有漏洞。
5. 希望通过律师教唆当事人翻供来实现翻案,其实口供的价值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许多家属会对律师作不切实际的期待,认为“律师进看守所教我家孩子怎么说”,就能够拿到好的结果。殊不知在当下,大多数案件中口供的作用实际上越来越小,更多的是对物证侦查成果的一种辅助和确认,关于这个问题,我曾经在文章《》中分析过公安审讯中“求证”和“求解”的区别,看完大家就会明白为什么在大多数案件中,嫌疑人“怎么说”其实对案件最终影响并不大。
6. 对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之间的区别有不当认识;
许多家属对本地和外地律师的理解非常简单粗暴。对于本地律师,要么认为“在本地吃得开,有关系”,要么认为“本地律师不敢跟公检法对着干,外来的和尚好念经”。
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不存在性质上的差别。同时,需要所有嫌疑人家属特别注意的是,大多数刑案中,律师依法辩护,固然会与办案单位存在意见上的不同乃至观点上的冲突,但并不存在要“跟公检法对着干”的说法。
比如我们行内流传的何智娟律师的鹦鹉案,何智娟律师也是通过严谨的阅卷发现了纰漏,以此在法庭上发起了制胜一击,但这也都是正常的诉讼交锋,谈不上“对着干”。以中国的司法环境,以及司法机关主导刑事诉讼活动的现状来看,指望一个律师通过“跟司法机关对着干”来获得好的结果,是不现实的,你只能期待你请的律师“更敢于表达”和“更善于表达”,而不能指望他“敢于跟公检法对着干”。
在大多数案件中,外地律师和本地律师的区别有且仅有“办案是否方便”“是否有额外的差旅费用支出”,“办案是否方便”确实会对律师一线办案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而“差旅费支出”确实又会对家属聘请律师的成本产生影响。当然了,个别当地律师确实存在“沟通层面上的优势”,这个不展开细说,需要家属们自己辨别。
7.要求律师对每一项操作、每一个思路进行详细介绍
叶律师在文章《》中介绍了嫌疑人家属应当了解、掌握的信息。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见许多家属要么对案情不甚关心,要么对案件的关心“不得要领”,最终导致在面对“要不要退赃”等问题时做出错误决定。
实践中,除了“漠不关心”“关心但不得要领”两种类型的家属外,还存在一种“事无巨细皆关心”的家属。这类家属对案情关心的细致程度值得肯定,一定程度上也倒逼律师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办案。但是这种“事无巨细皆关心”有可能会导致律师的困扰,导致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向家属诠释司法程序、法条内容、司法现状、操作目的等,这可能会挤占律师真正需要投入至办案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家属的精力,以及对信息的抓取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精力用于了解、掌握一些相对较深的、与案件处理关键信息关联不大的知识,会导致错失真正重要的、关键的信息,最终影响对案情的认知。
譬如,叶律师曾经在接待某位家属时,被家属问及“如果拨打电话给检察官联络,但检察官一直不接电话,应该怎么办”,在对该问题的处置方式进行反馈后,家属仍然关注有无其他的方案、方法,叶律师也明确建议家属更加关注案件具体的承办思路,而非具体的某一办案操作。
8.盲信神秘力量、盲信头衔、盲信资深律师,无力对律师的能力进行判断。
关于“神秘力量”和“头衔”的问题不展开说,我着重讲讲“客户无力对律师的能力进行判断”这个观点。
当下国内其实未对律师进行实质分级考评,这意味着“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通行的、公允的标准对律师的能力进行划分”。我们律师从业人员对于同行的评价尚且缺乏标准,容易受限于主观评判,更何况是“几百年不跟律师打交道”的一般嫌疑人家属。
当前, 嫌疑人家属在选择律师的时候,往往会看重律师的从业年限、有无司法机关从业背景、有没有相似案情的办案经验,这些考量标准无论是否合理,必然有其背后的成因。
叶律师建议家属再进行律师选择时,多关注两点,一是能不能用简单易懂的话语进行事实梳理和法律适用分析,如果能,说明这个律师有水平,如果说了你还听不懂,说明要么是律师水平不行,要么是你跟这个律师相互之间不适配;另一点是看看这个律师有没有魄力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独立的技术判断,因为现在确实存在不少律师对司法实践尺度不了解,一问具体观点就含糊其辞给不出有价值的反馈,这种“不敢下判断”实际上对辩护效果容易产生影响。
9.以自己对当事人的了解和印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某一量刑情节的依据
很多家属会跟叶律师说“我了解我的儿子/老公,他们不是这样的人,他们一定没有做(某件事),他们一定是被陷害的”。从实践角度来说,家属向律师分享其对当事人的了解和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律师迅速了解嫌疑人画像,以便调整沟通策略会起到一定帮助。
但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构成某一罪名的判定,最重要还要立足于在案证据的搜集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因此对于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是否具备某一量刑情节,应当尽可能避免家属以自己对嫌疑人的了解和印象作为依据做出判断,应当正视、重视本案中办案人员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搜集到的证据,在此基础上配合律师寻找更有利的辩护思路。
10.要求每天更新进度。
有的嫌疑人家属因家人被羁押而产生焦虑和恐慌,救人心切,委托律师后便要求律师每日汇报、反馈工作进度,这种做法要么会激起律师的不配合心态,损耗委托双方的信任,要么会使得律师“为了进度而进度”“为了汇报而汇报”,让家属沉浸在大量无用信息中,丧失了对真正关键信息的关注。
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短则数月,多则一年半载,更有极端案例长达数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然不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只办理一个案件,因此要求每天更新案件进度从律师一方视角来看必然无法做到。
此外,刑事诉讼的进度主要围绕着司法机关开展的工作进行,如提审、辨认、移送、认罪认罚具结、庭审等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都系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发起,律师更多的是在这些环节中获取信息、联络沟通、撰写文书、发表意见(个别案件中还存在辩护人取证),这一司法现状决定了律师在实操上难以主导刑事诉讼的进程,因而“每日汇报进度”在诉讼程序角度来说不仅缺乏可操作性,也缺乏必要性。
叶律师提醒各位家属关注的是,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审查起诉的 1 个月、庭审前 2 周、庭审及庭审后 1 周,属于家属可以与律师进行高频、深入沟通的时段,其他时段与律师的沟通频次可相对放缓,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完]
叶东杭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