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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征收个税,适用20%税率,海外避税通道被封。新规依托CRS信息交换落地,标志着跨境财富监管全面收紧。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能否适度放宽私人对外投资限制,应该摆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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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中国居民个人通过离岸信托装入财产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告标志着中国对高净值人群跨境财富管理的税收监管进一步完善。

所谓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过去多年,离岸信托被大量用于财富传承、资产隔离、风险管理以及全球资产配置,是企业家和高净值家庭常用的财富管理工具。

但是,由于部分离岸信托设立在税收负担较低、信息透明度较弱的国家和地区,也曾被一些人用于资产转移、隐匿财富以及规避税收义务。因此,监管部门此次明确规则,本质上是按照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原则,将过去处于监管模糊区域的离岸财富纳入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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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规定,离岸信托涉及三个主要征税环节。

第一,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如果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装入财产,但该财产实际上由本人出资、承担成本并进行控制,则视为个人直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这意味着未来不能简单通过代持、代理等方式规避税务责任。

第二,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产生的收益以及由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征税范围。也就是说,离岸架构不再意味着收益可以长期留存在境外而不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在离岸信托终止清算阶段,如果涉及居民身份变化、信托资产增值等情况,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对于移居海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税务机关仍可能根据相关规则判断其税收居民身份。

此外,对于此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公告也安排了过渡政策。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装入离岸信托的相关财产,如果存在未缴税款,将按照规定处理;对于此前年度产生但未缴税的收益,也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已缴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免,以避免重复征税。

整体来看,这项政策并非禁止中国居民进行海外资产配置,而是要求海外财富安排更加透明、规范。未来,离岸信托仍然可以作为合法财富管理工具存在,但其“避税功能”将明显下降。

二、海外架构将不再是规避国内纳税义务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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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大量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积累了规模庞大的私人财富。为了实现财富传承、资产保护以及全球配置,不少人选择通过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区建立海外架构。

离岸信托本身并不是非法工具。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同样大量使用信托制度进行财富管理。问题在于,当一种金融工具从“资产管理工具”变成“隐藏财富和规避税收工具”时,就会引发监管关注。

近年来,全球税收监管趋势已经发生变化。

随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CRS)的推进,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加强,过去依靠信息不透明实现避税的空间正在缩小。

中国此次出台离岸信托税收规定,也是在这一国际趋势下进一步完善国内税收体系。其核心信号非常明确:财富可以全球配置,但税收责任不能因为资产放在境外而消失。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过去一些海外架构最大的优势在于税务递延,即资产进入信托后,可以长期留存在境外,通过结构安排降低即时纳税压力。但新的规则意味着,居民个人不能简单利用信托形式改变收入性质,也不能通过境外实体长期积累收益而回避税收义务。

从宏观角度看,加强海外财富监管也与国内财政环境变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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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中国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但房地产市场调整后,土地财政模式受到明显冲击。与此同时,居民财富规模持续增长,居民存款不断攀升,如何建立更加稳定、公平的税收体系,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方向。

尤其是在国内资产收益率下降、房地产投资回报降低的背景下,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开始寻找海外资产配置机会。如果监管不能及时跟进,容易形成税收公平问题:部分居民依靠境内收入积累财富,却通过境外结构降低税收责任。

因此,对离岸信托征税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增加税收收入,更在于重新明确财富跨境流动中的权责边界。

当然,也需要看到,财富监管不能简单等同于限制财富流动。全球主要经济体对于私人财富管理通常采取“透明监管+自由配置”的模式。监管目标不是阻止资本合法流动,而是确保资本流动符合税收、金融安全和法律规则。

因此,下一阶段的关键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监管海外财富,而是如何在监管之后建立更加开放、高效的全球资产配置体系。

三、能否在加强对私人海外财富监管时,放松私人对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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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张弛有度。经济运行同样需要处理好监管与开放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离岸信托征税解决的是“财富跨境之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私人海外投资开放解决的则是“财富如何更有效配置”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居民存款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26年6月,全国居民存款规模已经达到约175万亿元。大量资金停留在银行体系,一方面反映居民风险偏好下降,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内优质投资渠道相对有限。

在房地产市场调整、资本市场收益不稳定、企业投资回报下降的背景下,如果大量私人财富只能集中于低收益存款,不仅降低居民财富增值能力,也可能削弱消费和投资活力。

因此,在加强海外财富监管的同时,是否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私人资本合法出海渠道?

例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居民通过合规渠道投资海外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全球资产的便利程度,让中国居民也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

事实上,全球化时代,资本双向流动是一种常态。美国、日本、欧洲居民长期通过养老金、基金、证券账户投资全球市场,中国企业也大量参与海外投资。如果居民个人能够更加规范、透明地参与全球资产配置,不仅可以提高财富管理效率,也可能形成新的海外投资收益税源。

当然,放松私人海外投资限制并不意味着放任资本外流。资本开放必须建立在透明监管基础上,包括资金来源审查、税务申报、反洗钱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管理。

更合理的方向,可能是在“堵漏洞”和“开渠道”之间寻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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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对于利用离岸架构隐藏财富、逃避税收的行为,加强监管,维护税收公平;

另一方面,对于合法来源、依法纳税的私人财富,应提供更加便利的全球投资渠道。

中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财富管理阶段。未来,如何让居民财富不仅“存得住”,也能够“投得好”,将成为金融改革的重要课题。

离岸信托征税,是中国跨境财富监管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但更大的挑战在于,在监管财富流向的同时,如何创造更加开放、高效的财富配置环境,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创造更高价值。

【作者:徐三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