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
居间合同又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信息或者担当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另一个是偿付费用,居间人虽然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为了合同成立产生的其他费用要委托人来承担。在房屋买卖中,买房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的,买方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卖方取得联系,这样居间人无法取得报酬,但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因为居间人提供信息促成的,作为委托人的卖方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买卖双方绕开居间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 例
李某要购一套房,于是委托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根据自己要求提供了房源,李某根据房产中介提供的信息与卖方取得联系,李某看房后认为房屋符合自己的要求,房东提出可以不用中介双方自行签订买卖合同,这样李某可以省去中介费用,于是双方签订合同。房产中介知道后让李某支付中介费,李某拒绝,房产中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中介费,法院认为李某因房产中介提供信息才促成买卖合同达成,因此判决李某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法律维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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