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送方便,把液化气临时堆在街边当“中转站”算不算违规?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在送气工还是公司?
今天,城建君用一起真实的执法案例,带大家看清违规存气的违法风险,筑牢城市燃气安全防线。
案件回顾
近日,南京市A燃气公司在雨花街道明发广场某装饰城门口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实瓶13只、空瓶4只。
该区域人员往来密集,完全不满足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存储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雨花台区住建局第一时间对该行为立案开展调查。
▲AI示意图
查办结果
经查,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雨花台区住建局对A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A公司对此无异议。
城建君课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定责任,违规临时堆放气瓶属于典型违法行为。
燃气企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应当承担气瓶全流程安全管控职责,气瓶储存作业仅限在手续齐全(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配套防火防爆、通风、消防、隔离设施的合规储配站、供应站内实施。
本案中,A公司将13只装满液化气的实瓶、4只空瓶直接堆放于装饰城沿街公共区域,周边无防爆隔离设施、无消防防护设备、无专人24小时值守,属于典型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法行为。
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露天、商圈临时堆放,一旦遭遇撞击、高温、明火、静电,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不仅危及企业自身,还会对周边商户、过往群众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城建君特别提醒
燃气企业不能以“临时中转、配送便利”等理由规避法定存储规范。送气工私自截留气瓶、企业默许在外违规囤瓶等情况,均视为企业未尽安全管理责任,相应的违法后果依法由燃气经营企业全部承担。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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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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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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