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里的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纠纷,也包括那些因为工作、生活等矛盾引起的纠纷;也不限于农村的民间纠纷,城市中发生的民间纠纷也可以适用《纪要》规定的精神。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处理这类案件的上述要求,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阐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均事出有因、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上有明显区别。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出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
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与被害方多存在邻里、同事、亲友或者婚恋等比较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此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判案件的同时大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尽力做好被害方思想和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益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重归融合。
因此,从促进社会和谐角度考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对此类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是否限制减刑,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综合分析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然后依法作出罚当其罪、效果良好的裁判。
在实践案例中,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一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起因。如前所述,引发案件发生的原因不同,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同。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判处死缓的故意杀人案件,一般应先做民事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决定是否限制减刑。当然即使调解不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能够罚当其罪的,也不能再限制减刑。
2.关于犯罪手段。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按照其残忍程度,可以分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手段残忍和犯罪手段一般。反复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肢解或碎尸,属于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多次砍刺、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哀求的情况下仍追杀或不停止加害,杀人后又奸尸或猥亵尸体等情形,属于犯罪手段残忍;采取普通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犯罪手段一般。对于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如无其他从轻情节,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但综合考虑全案其他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显偏重的,判处死缓偏轻的,可以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3.关于犯罪后果。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属于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死亡又致人重伤或轻伤的,属于后果极其严重。
4.关于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宽严相济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5.关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刑事审判中比较敏感和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宽严相济意见》第二十三条具体要求:“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里的积极赔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完全满足被害方赔偿要求;二是被告人虽未完全满足被害方赔偿要求,但已尽其所能进行赔偿,并确实可以弥补被害方一定损失;三是被告人处于有心无力的状况下,被告人亲属积极自愿代为赔偿,有利于弥补被害方损失,可以视同被告人积极赔偿。
6.关于被害方诉求。被害方对犯罪的危害性体会最深,感受最具体,这种感受也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体现。在审判案件时,要重视和理解被害人亲属的痛苦感受和反应,努力通过审判工作修复被害方受到的伤害。但是,由于被害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表达的诉求和愿望往往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和情绪化因素,所以对被害方的意愿,既要充分理解、尊重和考虑,又不能简单地把被害方意愿等同于民意,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慎重处理。对于被害方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依法保护和支持;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尤其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因为被害方反应强烈,民事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具体讲,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如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事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从而缓和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减少此类案件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促进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对于通过认真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能够案结事了的,不能怕麻烦,不经认真做调解工作,就简单地适用限制减刑,也不能因为民事调解未成,被害人亲属上访、闹访而对被告人限制减刑,以免造成限制减刑的滥用。也就是说,只有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且不限制减刑难以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的,才可以考虑限制减刑。【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全流程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对常见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来,对刑事案件重点辩护的方向能够快速作出判断。要永辉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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