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
案例一:木里县某某某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且违法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
一、案情简述
2026年4月,木里县某某某店经营者向十余名未成年人销售整件啤酒,未成年人在店内完成饮用,经营者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026年5月,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厨房操作间货架查获一袋超过保质期的烧烤腌料,5月19日经营者确认该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收集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完整证据,2026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凉木市监处罚〔20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行为罚款2000元,针对存放、使用过期烧烤腌料行为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3000元。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将加处罚款并由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处罚信息依法对外公开。
三、警示意义
餐饮经营商户需同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与食品安全双重主体责任,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是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门店必须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对年龄存疑顾客核验身份证件,违规售酒可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将停业、吊销证照;二是建立食品原料定期自查制度,及时清理过期腌料、调料等原料,禁止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若因过期原料加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的,将移送公安追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餐饮行业常态化检查,对同时存在多项违法、屡查屡犯的经营主体从严从重处罚,筑牢未成年人保护与群众饮食安全双重防线。
案例二:木里县某某某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一、案情简述
2026年6月,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人员对入网经营的木里县某某某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米粉、配菜等食品过程中,采购粮油、肉类、蔬菜等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查验台账、索证索票单据,食材来源无法全程追溯,存在食品安全源头管控漏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凉木市监当罚〔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处罚,案件已于2026年6月5日办结。
三、警示意义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餐饮行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第一道关口,是防范不合格食材流入餐桌、实现食材溯源的关键举措。各类线上线下入网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执行食材采购查验制度,完整留存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并规范登记台账。
下一步,木里县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日常巡查频次,重点整治进货记录缺失、索证索票不全等群众身边食品安全隐患,对屡改屡犯商户依法从严处置,切实守住群众日常饮食安全底线。
案例三:木里县某某某店未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案
一、案情简述
2026年7月,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早餐类餐饮专项检查时,对辖区某某某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店员未取得健康证存在从业人员带病上岗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处理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早餐门店从业人员全程接触现制直接入口食品,持有效健康证是阻断食源性疾病传播的硬性要求。所有餐饮经营主体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接触食品员工完成体检、持证上岗,健康档案留存。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小微早餐店、网络餐饮巡查力度,对长期不办理健康证、屡查不改的商户依法加重处罚,切实消除人员健康类食品安全风险。
来源:木里融媒
编辑:郭舒曼 何君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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