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100%查出所有畸形在医学上不可能,但是院方说属医学盲区无责,可不等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
孕妇(张女士弟妹)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妇女儿童医院)产检,新生儿出生后双脚严重畸形。孕期多次超声检查一路绿灯,报告记载胎儿四肢,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可显示,未提示异常;家属称花费逾万元。新生儿左足踇趾明显增大、并趾外观、巨趾待查,右足踇趾及第2趾并趾等复合足畸形,骨科会诊确认。
院方以“属于医学盲区”为由坚称无责,产科方面近乎“零回应”。
家属质疑双脚大面积畸形不可能完全看不到,怀疑医生资质或漏诊, 若早发现问题,家属本可行使优生选择权,后续治疗费无法预估。
先看院方说属医学盲区合理吗?
医学上的确存在客观局限,产前超声不是透视眼。产前超声检查的检出率根据畸形的类型,概率也不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哪种畸形,都存在技术局限。随着胎儿的发育,对于肢体畸形的检出率会上升很多,但也不是100%。影响检出率的因素包括,胎儿体位、姿势、羊水多少、孕妇腹壁脂肪厚度等,可能造成对细微结构的误判。大家可以看下下面一篇报道的节选。
但是法律上医院是否有责,除了考虑现有医学技术无法发现的因素外,还需要看几个关键点。1、是否按规范完成Ⅲ级系统超声,报告记载了四肢长骨可显示,但是否完整留存了胎儿双足的切面和图像是关键。2、操作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家属质疑医生资质不够,需核查主检医师是否具备产前筛查资质、签字是否真实。3、报告的完整性,常规排畸B超单上通常会注明:不能排除胎儿手、足的异常,若报告未载明此局限性告知,可能构成告知义务瑕疵。4、是否发现异常未告知/未建议进一步诊断,本案中若B超医生实际看到可疑征象但未报告,则构成漏诊过错。5、最后是有没有告知产检的局限性,未书面说明超声不能100%查出所有畸形,可能剥夺了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因操作人员没有相关资质,导致医院存在过错。
回到本案,院方说医学盲区抗辩要想成立,必须证明操作人员具备合规资质,操作需要按《中国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完成了Ⅲ级超声的全部必查切面,如果因胎儿双足因体位、羊水、母体腹壁等因素客观无法清晰显示,需要已在报告中如实告知不能排除胎儿手足异常,以及明确双脚的复合畸形属于现有技术难以检出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哪些情况常规产检查不出来?
对于肢体末端细节,例如多指/并指/缺指(趾)、 轻微马蹄内翻足,五官与体表,例如单纯腭裂,轻度耳畸形、外耳道闭锁,还有心脏微小畸形,功能性与代谢性疾病,代谢遗传病、染色体微缺失等等,以上这些在现有医疗技术下常规产检难以检出或检出率极低。也希望准父母们可以在做产检时及时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
院方以“医学盲区”一概免责的说法过于武断。医学局限是客观存在的,但局限不等于免责。只有在规范操作、完整告知的前提下,局限才能成为免责事由。本案双脚复合畸形是否真的属于医学盲区,院方是否真的没有过错,必须经独立鉴定,而不能由院方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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