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陆火 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评说
王占胜,河南省禹州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副总编,党和政府的宣传人才。
2017年2月,王占胜的父亲王长明因牵涉一桩伤人案件被刑拘;随后,王占胜托人找到被打伤的被害人李青信,给付20万元“刑事谅解赔偿款”,双方达成谅解。
2018年9月,王占胜报警,称自己被“敲诈勒索”。曾经的被害人李青信被打成了罪犯,获刑1年1个月,直到2021年12月才被改判无罪。
冤案的始作俑者,正是这名禹州市宣传部的官员。多年来,李青信一直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发至今8年,遭到持续举报的王占胜始终毫发无损,依然奋战在宣传工作第一线。
01 宣传部官员的构陷
王占胜的父亲王长明,是禹州市祥和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这家公司,因长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强行租售停车位等,与小区业主常年发生矛盾。
2017年2月,该公司的两名保安,无故闯入一名业主家中进行殴打;业主李青信前来劝架时,也被保安打伤了。
事发后,禹州警方将王长明等人刑事拘留。案件资料显示,随后,王占胜为给父亲办理“取保候审”,托人找到李青信,希望达成和解。
2017年5月,王占胜给付了20万元刑事谅解赔偿款;李青信则签订了《谅解协议》,对打人保安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物业公司及工作人员责任。
彼时的李青信还不知道,在收下20万元谅解款的那一刻,他已经落入了王占胜精心设计的一场构陷局中。
一年多后,2018年9月28日,王占胜报警称自己被“敲诈勒索”,李青信被抓;
禹州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青信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万元赔偿,亦被判令退还。
禹州市法院称,李青信在被殴打致伤后,趁“被害人”王占胜急于取得其谅解王占胜之父之机,多次表示“不给钱就不签谅解书”等,最终获取20万元赔偿款,其强拿硬要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何等奇葩的司法逻辑?!
民事赔偿、争取刑事谅解,这样的刑事谅解制度,本身就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机制;但在河南禹州,在王占胜的运作之下,却藏着“一百种方法刑事你”的报复圈套。
难道说,被打伤的李青信就应当分文不取、大度签署谅解书?
如此荒唐的有罪判决,为何会出现在禹州法院?
难道只是因为“被害人”王占胜是禹州的本地官员吗?
02 “恶势力老大”的儿子
经过漫长的上诉、发回重审、再判有罪、再上诉,2021年12月,李青信终于被改判无罪。
在这份无罪判决书中,出庭检察官说了一些本该是常理、常识的话:
李青信受伤后,并未找物业公司索赔,而是在王占胜主动找他协商的背景下签订谅解协议,王占胜是自愿赔偿;即使李青信说过“不给钱就不签谅解书”,也是基于主张民事权利而言。
这份无罪判决书,亦披露了更多的信息,揭示了王占胜为何要构陷李青信:多年来,李青信作为业主代表,长期向相关部门举报王占胜的父亲王长明的众多违法犯罪事实。
而正是因为李青信等业主的举报,最终,公安机关将王长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立案侦查。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6月,禹州市公安局打掉了禹州市祥和物业公司以王长明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内容,王长明开发小区后,因物业、房屋相关利益,多次组织人员殴打、恐吓维权业主。
2020年9月,王长明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7年。
难怪王占胜要亲自设局,把举报他父亲的群众送进监狱:举报者如果没进去,进去的便早晚是他的“恶势力老大”父亲。
作为恶势力头目之子的王占胜,仅仅只是一名“小小的”宣传部科级干部,却能反向将被打业主送入看守所——
果然,掌握资源者,总有办法利用“法律程序”反噬普通人。
03 构陷者未受任何党纪国法惩罚
相关案件的两条主线,如今早已尘埃落定:
一方面,王长明恶势力团伙,经生效判决认定多项罪名成立,其欺压业主、暴力抗法、巧立名目敛财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
另一方面,受害人李青信历经漫长司法流程,终获无罪,重拾清白。
但是,作为冤案始作俑者的王占胜,却至今担任禹州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副总编,没有受到任何党纪国法的惩罚。
面对李青信对王占胜的举报,禹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答复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占胜系“诬告陷害”。
禹州市纪委工作人员甚至反问李青信,“他报案都有错了?咋能证明他虚假报案了?”
“他报案有错了?”此话恰恰戳中了该案最核心的法理分歧。
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报案、举报的权利,但“报案自由”绝不等同于可以刻意歪曲事实、利用司法机关打击对手。
作为主动提出“20万元刑事谅解赔偿”之人,王占胜完全清楚钱款由来、纠纷前因后果,却依然刻意重构“被敲诈勒索”事实、报警追究他人刑事责任。
王占胜之举,即使暂不满足刑事犯罪标准,但其作为公职人员,包庇其父黑恶势力犯罪,已明显触碰公职纪律底线。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应当受到政务处分。
试想一下,如果受害者耗费数年时间才能洗清罪名,而精心布局、制造冤案的公职人员不受任何约束,那么,群众对法治、公平的信任感,必将持续受损。
王占胜的行为,绝非他与维权群众李青信两人之间的纠纷。
法治追求的,不仅是还给李青信一份无罪判决,更需对这种滥用司法程序、打击受害人的行为建立约束、惩罚机制,防止同类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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