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7月26日报道,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出生于2004年的被告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因其此前已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服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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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发现判决前遗漏的罪行,且没有主动交代,适用先并后减的漏罪数罪并罚原则,将新旧罪名刑期合并重新裁定。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犯罪时不满16岁,可以依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从轻处罚。但是,从轻不等于免责,不等于可以把以前的问题一笔勾销,而是要新账旧账一起算,对其各项刑责合并执行。

而从判决书显示的情况来看,陈某16岁因琐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拘禁在宾馆内超过40小时,期间多次殴打、辱骂,并逼迫其向家人索要钱财,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微伤。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因此,可以认为是漏罪,可以与此后所犯罪行合并执行,并在实际量刑时,考虑到其当时是未成年人的实际,给予从轻处罚。

我们说,法律给予未成年人宽容,在其违法犯罪之后,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绝不是纵容犯罪,而是给其改错机会。如果当事人不思悔改,家人也对其没有采取积极预防和教育措施,那就只能新账旧账一起算,让其在法律的约束下改过自新。

事实也是,22岁的年龄,已经两次严重触犯刑律,涉卖淫、抢劫、非法拘禁、抢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多项罪行,陈某在同龄人中属于“恶”的一类,如果不严厉惩罚,社会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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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友对此案的反应来看,对陈某的漏罪加罚,也是齐声叫好,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和监狱生活,让陈某浪子回头,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至少,不要再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从陈某小小年纪就两次严重触犯刑律的情况来看,也对教育工作敲响了警钟,对如何教育违法的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

首先,给家庭教育敲响警钟。16岁、22岁,这两个年龄,都是需要家庭加强教育、积极引导的年龄。陈某在不满16岁时就严重违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只是考虑到其当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监护人能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对陈某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改掉身上的恶习,或许,陈某就不会再次犯罪。

而从陈某再次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教育是缺失的,监护人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一定程度上,陈某再次犯罪,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就算第二次犯罪时,陈某已经成年,家庭教育缺失仍然是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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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给学校教育敲响警钟。家庭与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如果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良好,未成年人成长也不会问题太大。而陈某在16岁未成年前犯罪,且从轻处罚后,家庭教育缺失了,学校教育似乎也没跟上。但凡学校教育跟得紧一点,抓得好一些,或许,陈某也不会一错再错。

再者,给社会教育敲响警钟。司法机构、社区等,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都是责任主体之一,是必须履行好教育职责的。特别像陈某这种已经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更要成为司法机构、社区等重点关注和关心的人。而从陈某的二次犯罪来看,社会教育方面也是有所缺失的。而陈某两次犯罪,对被害人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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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陈某实施新账旧账一起算,是必须的、必要的、必然的,但是,如何才能让陈某改邪归正,不再继续犯错。尤其在今后出狱后,不再继续作恶,值得各方面好好思考、认真研究。对陈某来说,内心是比较阴暗的,要使其内心敞亮起来,需要下些功夫。不然,仍会成为一颗炸药包。其中,先把其家人教育好,让他们担负起责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