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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7月24日,河北秦皇岛市发改委公开征求《秦皇岛市风电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意见。

《管理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6兆瓦及以下地面小型光伏电站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分布式光伏定义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均按集中式管理。

绿电直连配套电源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光伏发电改造升级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管理。

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确定投资主体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开发企业出具前期支持函件,不得通过签订资源开发协议、投资意向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等方式变相为开发企业圈占资源。

未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开展投资主体双盲招标工作。

项目自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核准(备案),12个月内开工纳统。

实质性开工认定标准:风电项目完成首台风机基础混凝土浇筑;光伏项目完成批量桩基施工或支架批量安装;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配套工程同步启动建设。

原储备库项目清理机制。针对原有储备库内实行动态清理:项目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相关批复、无任何实质性建设进展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研判核查,按程序取消该项目资源。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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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风电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发改能源规〔2025〕9号)、《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数政局关于实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公开招标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6〕167号)、《河北省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冀发改能源〔2026〕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6兆瓦及以下地面小型光伏电站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分布式光伏定义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均按集中式管理。绿电直连配套电源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光伏发电改造升级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全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划引领、有序实施、公平竞争、优质高效”原则推进。规范项目开发秩序,待纳入省级年度竞配清单后,统一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双盲招标遴选开发企业。

第二章项目谋划与申报

第四条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区域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梳理已建、在建、已批未建等项目,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用地政策要求,筛选可开发区域,摸清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

第五条项目谋划申报阶段,各县(区)政府统筹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林地管控等约束性因素,出具选址意见、属地协调监管承诺函,明确属地项目建设全周期常态化调度,协调用地(压覆矿)、电网接入等问题。

第三章投资主体公开招标

第六条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确定投资主体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开发企业出具前期支持函件,不得通过签订资源开发协议、投资意向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等方式变相为开发企业圈占资源。未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开展投资主体双盲招标工作。

第七条投资主体确定方式分类:

(一)市场化自主确定主体。固定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分布式光伏;高速公路边坡、退水渠、自有园区厂区等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能源项目。企业自主落实用地建设用地、拐点坐标等佐证材料,经县(区)发改部门审核,市级发改严选后,上报省能源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二)双盲招标确定主体。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企业须严格遵守项目时序管理规定,中标后按期完成内部投资决策、核准备案、开工纳统及全容量并网;严禁囤资源、私下转让倒卖项目指标。

第八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实行明标、暗标分离双盲评审,评标专家从全省统一专家库盲抽产生。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项目确定投资主体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区)政府提交书面开工履约承诺书,明确“自纳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起6个月内完成核准(备案),12个月内办结全部前期手续、开工纳统;逾期自动放弃全部项目开发指标”。

第十条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严禁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结构、项目选址、总装机容量。严禁拆分、合并、超规模建设、私下倒卖项目资源。

第十一条建设时序与开工认定:

(一)项目自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核准(备案),12个月内开工纳统。

(二)实质性开工认定标准:风电项目完成首台风机基础混凝土浇筑;光伏项目完成批量桩基施工或支架批量安装;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配套工程同步启动建设。

第十二条原储备库项目清理机制。针对原有储备库内实行动态清理:项目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相关批复、无任何实质性建设进展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研判核查,按程序取消该项目资源。

第十三条2025年12月前已获批复的风电、光伏项目,完成企业投决并确定最终点位后,备用点位企业不得自行预留囤积,备选机位一律由属地收回统筹,优先调剂给条件成熟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市发改委将申请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调出省级年度计划、收回开发指标,1年内取消申报新能源项目资格:

(一)自省年度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核准(备案);

(二)自省年度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12个月内未开工;

(三)已开工无正当理由停工超6个月、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四)未经省级批准,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场址、装机规模;

(五)经评估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六)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除不可抗力、电网建设进度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全容量投产的,未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未并网的规模全部调减;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公平开放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快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建立网源沟通机制,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做到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收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电力并网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服务项目并网运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企业自查、县(区)属地全面排查、市级随机抽查三级常态化安全排查体系。

第十九条重点管控工程建设期间风机吊装、光伏施工、升压站电气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督导检查,全面实行隐患建档立卡、清单销号闭环管理。拒不整改隐患、规避安全检查、发生安全事故,禁止参与全市新能源项目招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