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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蜜都饶河)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8日17时许,某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田某某在管槽内违章作业,未控制安全步距且未采取支护措施,槽壁上方土质变为圆砾后失稳坍塌,将其掩埋致死,田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事故间接原因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违规在停工期间组织施工,强令冒险作业,现场无专职安全员及支护措施;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未派驻合格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涉案两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该建设工程公司、该电力设备安装公司未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且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管理人员何某某未按应急预案救援,擅自转移遗体,存在瞒报行为。涉案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且存在瞒报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两家公司分别事故罚款55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两家公司瞒报事故的行为分别罚款1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两家公司合并罚款分别为1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共计2.14万元的事故罚款;针对李某某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李某某处上一年收入65%罚款共计3.48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李某某合并罚款5.6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主要负责人曲某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共计4.33万元的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何某某处上一年收入25%罚款共计2.47万元的事故罚款;针对何某某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5%罚款共计6.42万元的事故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何某某合并罚款8.89万元。
02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严重缺失,违规组织作业,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失管失查,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两家公司均对事故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李某某和曲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二人进行事故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瞒报事故的两家公司、李某、何某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事故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两家公司、李某某和何某某的事故罚款与瞒报事故的罚款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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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谎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数额为( )
A.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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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来源:“应急科普”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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