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吗?什么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而不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因为国家对社会风尚管理秩序的影响范围仅限于我国领域范围。刑法目前规定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也只能规制我国领域范围内的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并不能规制国(境)外的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因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事实上,行为人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境)外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其没有侵犯我国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而行为人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由于真正的赌博行为发生在国(境)外,实际上并不会破坏我国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之所以将其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其组织大量国民出国赌博和导致大量资金外流,危害了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准确认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在于法益对犯罪的行为类型和性质认定具有限定、指引作用。特别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很多交织的情形,准确认识法益,有助于准确定性。
另外,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如何理解与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情节犯,需要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由此,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相比,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入罪门槛要比前两罪高。
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设置的原因在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客观上属于聚众赌博的预备行为或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一般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要比实行行为小,由此在入罪门槛上应比实行行为高,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至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作为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可以参照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设置组织线下跨境赌博和线上跨境赌博的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应由后续的司法解释作出。在没有作出前,可以参照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适用。【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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