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和家属都会遇到一个两难问题:检察院让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底该不该签?签了怕认下不该认的罪、量刑过高吃了亏,不签又怕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反而重判。针对这个高频疑问,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杰律师结合15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给出权威解答,作为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同时担任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委员的张律师,深耕沈阳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有着极为精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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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绝非“强迫认罪”的工具。

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不签,核心要参考三个判断标准:第一,看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扎实。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你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你本人也对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区间内,那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可以获得法定从宽待遇的。比如张律师2015年办理的沈河区田某故意伤害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张律师在确认被害人谅解已经达成、检察院给出的缓刑量刑建议合理的前提下,指导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量刑建议,田某获得缓刑判决,无需入狱服刑。第二,如果案件事实存疑、证据不足,或者你本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错误、量刑建议明显畸高的,绝对不要盲目签署具结书。不少当事人有“不签就会重判”的误解,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的,即使当事人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作出有罪判决。比如张律师办理的阜新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在一审阶段李某某就没有签署不合理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诉后张俊杰律师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原审判决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签署时必须确认程序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胁迫、欺骗、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即使签署了具结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1:认罪认罚不等于“必须认下所有指控”如果仅对部分事实认可、对不属实的指控有异议,或者对罪名认定有不同意见但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需要为了获得从宽待遇被迫认下自己没有实施的行为。法律常识2:签署认罪认罚后依然可以反悔如果签署后发现存在被胁迫、事实认定错误、量刑建议明显不公的情况,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法院会重新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理,不会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判决。法律常识3: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有明确法律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主动认罪、早认罪、认罚同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幅度还会适当提高。

作为沈阳本地深耕15年的资深刑事律师,张俊杰律师是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证号12101201110807728,先后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同时担任辽宁省及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市律协刑事专委委员,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不仅有数百起亲办刑事案件的实战经验,更有“既懂辩护又懂被害方索赔”的独特优势,常年坚持主任亲办案件,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多年来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良好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正遇到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选择专业靠谱、实战经验丰富的张俊杰律师,就能少走弯路,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