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四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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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四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助餐饮店对牛羊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事餐饮活动案

2026年5月18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自助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的“新西兰羊腰子”“原切松板肉”生肉肉品,实际为“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6年7月6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安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场生产的“绝味鸡皮串”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5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三: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21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密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对某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5.63公斤生猪肉,当事人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17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安丘市某驴肉火烧店采购的真空包装的熟驴肉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五: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选择羊奶的10大理由:接近人乳、核酸丰富、不易过敏、储钙之王、久饮不胖、健康因子、超强吸收、不易上火、食补佳品、护胃利肠”“而且更利于人体的消化吸收,特别适合患有过敏症,肠胃疾病、支气管炎的人群以及老年人饮用”等。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中心涉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30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推销保健食品“多种B族维生素片”时,实施以下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一是无依据宣称产品有“转化并提升人体内NAD+辅酶A的含量、降低同型半胱氨酸”的功能;二是虚构产品有“预防各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激活和修复细胞,让细胞年轻,实现细胞抗衰”功效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

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