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的认定,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往往认为只有在打卡上班后的规定时间、在固定的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才能算作工伤。然而,法律不仅有冰冷的条文,更有温情的法理。近期,一起“职工提前到岗在厕所发病猝死,人社局坚决不认工伤,最终高院裁定:不予认定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案件,在司法界和公众中引发了强烈反响。这份掷地有声的判决,不仅打破了机械执法的桎梏,更深刻诠释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兜底保护。
案情回顾:提前到岗却遭“拒赔”
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发生在济南。曲某甲生前系某安保公司的职工,在医院从事白班保安工作,日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时30分至下午15时30分。2017年6月4日清晨6时32分左右,曲某甲便骑电动车提前到达了工作地点。然而,在7时15分保安负责人点名时,大家并未见到他的身影,多次拨打其手机也无人接听。直到上午7时40分左右,同事才在厕所内发现曲某甲昏迷倒地,不省人事。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但最终于上午8时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曲某甲不幸离世后,其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令人意外的是,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的理由十分直接:曲某甲发病的时间是早上7时15分,早于规定的7时30分上班时间,且发病地点在厕所,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面对这一决定,曲某甲的家属并未放弃,而是踏上了漫长且艰难的行政诉讼之路。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人社局甚至在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后,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得不再次起诉,最终案件一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定音:提前到岗是敬业的体现
在最终的再审审查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与人文关怀的裁判理由。高院认为,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单位厕所作为满足职工生理需要的场所,完全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更为关键的是,高院对“提前到岗”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法院指出,曲某为做好工作,在正式上班时间前提前来到工作岗位,这不仅不是违规,反而是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是对工作最起码的负责任的态度。在这段时间去上厕所,属于工作前准备的一种正常形式,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高院在裁定中留下了一段掷地有声的论述:“如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以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与全社会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最终,高院依法驳回了安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为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普法启示:拒绝机械执法,让法律有温度
这起“提前到岗猝死案”的胜诉,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明确保护了我们在合理时间、合理场所内的基本生理需求。无论是提前到岗做准备、主动加班,还是在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整,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都有极大的可能被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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