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通讯员 王熙宁 孙瑀彬

当下生鲜批发零售行业普遍依靠微信线上沟通订货,不少小微商户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往来达成供货协议,但这种看似便捷省心的交易行为实则暗藏不小的资金风险。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蔬菜买卖合同案,依法为蔬菜店追回拖欠货款,切实维护了民营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交易习惯”引风波。长期微信赊销供货,对账后新增货款引发争议

某蔬菜店主营蔬菜批发零售,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持续向朱某供应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日常全部通过微信确认每日采购蔬菜品类、数量,由蔬菜店线下送货交付。2021年12月31日,双方对之前所欠的货款进行结算,朱某出具欠条157728元,此后朱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货款12万元,之后又在微信上向某蔬菜店告知所要蔬菜,产生两笔新增欠付货款89570元及39468元,但其仅认可欠条剩余货款,对两笔新增货款不认可,蔬菜店店主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清偿全部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注重留痕”是关键。完整证据链条佐证事实,法院结合交易习惯作出判决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为:无书面买卖合同前提下,朱某是否应当承担两笔新增货款的清偿责任。庭审中,蔬菜店当庭提交欠条、多年微信订货聊天记录、月度电子对账单、微信支付流水等全套证据。朱某认可欠条真实性及12万元还款记录,但抗辩后续两笔货款并非自身消费产生。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前的订货、送货、对账、转账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案涉欠付货款的事实。某蔬菜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已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朱某作为买方欠付某蔬菜店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蔬菜店欠付货款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