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级医院评审
迎来重要调整!
日前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
《四川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实施细则(2026年版)》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对我省2023年版三级综合医院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全省三级医院发展划定出清晰路径
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实施细则》作出了哪些调整?
一起来看
严控规模扩张
针对三级医院明确“提级办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严格对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落实“省市级政府办医主体”原则,对四川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和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
执行层面也并非“一刀切”,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发布后,严禁违反“省市级政府办医主体”原则新增设置三级公立医院。而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置为三级公立医院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同时,四川将严控三级医院规模。针对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情况,《实施细则》也以发布时间作为执行界限,评审标准发布后新增规模超标的医院,将直接不予评审。倒逼医院从“大而全”转向“精而强”,系统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更好落实“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优化评审模式
取消“现场检查”部分
具体怎么评?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医院评审模式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在流程上,取消了过去医院评审中的“现场检查”部分,按照前置要求审核和监测数据评审两个部分依次进行,若前置要求审核“不合格”,则不得进入监测数据评审。
前置要求部分为医院评审划定了多条“红线”作为准入基线,其中多项内容直击群众高度关注的医疗行业痛点,划出清晰禁令: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不得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不得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针对医院存在从事非法代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受红包回扣、泄露患者隐私等违法违规事件的情况,《实施细则》也特别新增条款予以明确约束。
医防融合方面,《实施细则》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防线科室”,推动医院打破临床与公卫的壁垒,将以往被边缘化的公益短板学科纳入核心能力框。
重视专业数据
引导医院诊疗服务聚焦急危重症等
监测数据评审,则为医院评审通过前置要求审核后的具体考察项。《实施细则》详细设置了5章94节711个指标,覆盖资源配置、服务能力、重点医疗技术等服务全链条。
除了体现前置要求中有关医院规模方面的限制外,还设定了针对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等体现医疗服务难度的指标,引导医院更加聚焦于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此外,《实施细则》中取消了2023年版本中关于“千分制”赋分规则的板块,让评分标准不必过于细化,以进一步减轻基层人员负担,使评审焦点逐步从“材料厚度”转向数据的真实性与连续性。
加强不定期检查
不合格将面临降级降等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医院评审原则上4年为一个周期,主要对医院近4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合格则视为周期结束,进入下一个评审周期;若评审不合格,则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算作周期内时间,直至整改后再次评审合格后,方进入下一个评审周期。
同时,《实施细则》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评审周期内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运用,评审周期内发生以下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降级降等处理:
1.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
2.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重大食物中毒、重大伤医事件或者实验室重大生物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3.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4.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5.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6.发生重大不良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7.恶意骗取医保、工伤保险等基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8.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弊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其中,三级甲等医院降为三级未定等医院,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评;三级乙等或三级未定等医院降为二级医院,由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评定等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版细则同步废止。
对此,上海康程医管董事长、30 余年医院管理经验的赵钧老师补充认为:本次四川新版评审细则是公立医院高质量转型的精准落地举措,通过控规模、去形式、重实效、强监管的多维改革,彻底扭转了传统医院重扩张、轻内涵、重迎检、轻质量的发展误区。同时动态降级惩戒机制的落地,能够有效压实医院精细化管理与医疗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三级医院回归公益属性与疑难重症诊疗核心职能。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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