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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揭阳一女子在某医疗机构接受心电图检查时,发现诊室内装有监控摄像头,且经其提醒,医生才拉上帘子。事后,该女子与警方、医院方面确认,诊室内摄像头拍下了其隐私部位。随后,该女子提起民事诉讼,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与警方介入调查。
该事件中,涉事医疗机构在患者隐私保护方面的疏忽显而易见。但相比于拉帘子这一行为,监控设备暴露的问题更应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医疗行为因其特殊性,常常涉及患者身体的必要暴露,这使得医疗机构天然成为患者隐私保护的敏感场所。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公众对自身人格尊严、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公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疾病得到诊治,对就医过程中的尊严感、安全感也都抱有更高期待。这对医疗机构而言,意味着其必须作出更多的措施安排,面对更加严格的审视。尤其是监控设备的使用涉及患者肖像权、身体权、隐私权等,医疗机构更应严格管理,避免其成为泄露患者隐私的风险点。
与公众日益增长的隐私保护诉求相比,现行制度体系在医疗机构监控设备管理层面,确实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等对患者隐私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医疗机构监控设备的安装标准、提示标识的设置标准及涉及隐私暴露操作的具体程序等,还缺乏统一、细致的操作指引。
2025年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禁止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这一规定将医疗机构监控设备管理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该条例仍然缺乏针对医疗机构的专门规定,可操作性有待提升。
医疗机构应该如何安装监控设备,如何保障患者隐私权、知情权,对确因质量安全需要安装的设备如何规范管理,对不规范安装的设备如何清查整改……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加详尽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回到该事件,涉事医疗机构暴露出的问题也正是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痛点。在硬件配置方面,医疗机构在涉及隐私暴露操作的空间安装监控设备,这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患者告知方面,医疗机构没有张贴任何形式的提示标识,医务人员也没有履行任何告知程序,让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录制,这在程序上构成了明显缺失。
客观地说,当前医疗体系下,医务人员普遍面临高强度、高负荷的工作压力,注意力总有分配不到的地方,把每一个隐私保护动作都做到位确实存在现实困难。这也恰恰说明,真正有效的隐私保护,需要医疗机构从管理层面把漏洞堵上。这样一来,医生只需按规操作,不必在繁重工作之外再额外分心留意诊室内的摄像头是否会侵犯患者隐私。这才是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保护。
弥补医疗机构监控设备管理的不足,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规则,需要从监管角度加强督导,需要从行业角度强化指导,更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把患者隐私保护放在与医疗质量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
当务之急是要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规范标准,明确医疗机构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加强院内制度建设,细化监控设备存储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授权路径。
除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之外,医疗机构还存在出于学术目的对手术或特殊检查过程进行录制的情形,也需引起高度关注。对于此种情形,除遵循监控设备管理要求外,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同意机制。事前,应当明确告知患者录制目的、使用范围、保密措施以及患者拒绝的权利,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获得授权后,所录制的影像资料应当设定严格的保管、使用、销毁流程,明确使用场景,严禁超出授权范围进行调阅、传播,从制度上杜绝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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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阳河(媒体人)
编辑:宁艳阳 葛立垣(实习) 马杨
校对:于洋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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